任職社團出席餐飲須向選管會申報
張:候選人參活動醒定
【本報消息】立法會選舉越來越近,各路人馬備戰忙。今屆選舉引入法人、候選人申報義務,在選舉前一年內候選人曾於社團擔任職位,包括榮譽職位,在選舉日及前十五日舉辦餐飲、派禮物等福利活動,都要向選管會申報。有議員指不清楚是否一些社團的榮譽會長,廉政專員張永春表明法律不容許執法部門有“走盞”或修改空間,為免違反申報,提醒候選人“醒定啲”問清楚,避免誤墮法網。
賄選最高刑八年
立法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委員會成員行政公職局長高炳坤,行政公職局副局長曹錦俊,與廉政專員張永春、廉署助理專員林智龍、廉署審查及研究廳長周錫強昨日下午三時與立法會議員會面,介紹選舉指引並與議員交流。
林智龍介紹立法會選舉法,指出提供或承諾提供職位、物品或利益,使選民按特定意向投票或不投票已可視為賄選,處一至八年徒刑。
未申報可罰十萬
過去選舉中,不少團體在臨近選舉,尤其是宣傳期舉辦形形色色的提供福利活動,確有瓜田李下、被坊間質疑賄選的情況。經修訂的選舉法新增法人申報義務,包括於今年八月卅一日前一年內,候選人曾為機關據位人(如董事、監事),或擔任職務(如會長、理事),即使屬榮譽性質,如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例如餐飲、津貼、旅遊、禮物及娛樂等均需申報,候選人參與這些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也需要申報。
他指出,最遲需於八月三十日前,申報在競選宣傳期、冷靜期及選舉當日舉行或參加的活動,即九月二日至十七日。若法人或候選人未履行申報義務、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會構成刑事不法行為,可被罰款一萬至十萬元。
登報離社團無效
現時本澳註冊社團已逾七千九百個,議員麥瑞權表示自己也不清楚是否一些社團的榮譽會長,提出在選舉前登報脫離所有社團的榮譽職位是否可行。議員黃顯輝也指榮譽職位毋須向身份證明局登記,社團亦可能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委任候選人為榮譽會長。
張永春承認法律對社團榮譽職務沒有明確訂定,但必須按法律要求作出申報,登報紙推翻名譽會長身份難產生法律效果。
榮譽會長總會知
張表示,至於候選人是否社團的榮譽會長,“一係社團知,一係被邀請的人知,總有一方知”。為免違反申報義務,他提醒候選人在今年九月二日至十七日內參與有關福利活動時要“醒定啲”,候選人和社團也需要問清楚和查清楚。並反問,“如果個會唔知,你都唔知,咁廉署又點會知?”
變相宣傳涉賄選
被問及候選人是否能夠出席沒有職務或據位人關係的社團所舉辦的福利活動,張永春強調如候選人與社團沒有任何方式的聯繫便不用申報,法律無禁止參加,但要非常小心,參加時僅食飯,抑或有明示、暗示,令選舉與候選人有聯繫,變相宣傳,造成影響參加飲宴的人有投票意向,則要非常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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