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依法於2014年對一名社屋承租人進行居住狀況巡查,並經長期搜證,發現該名租戶長達一年多沒有入住租賃單位,違反法例之規定,故解除其租賃合同,其後,該名租戶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並已於2016年7月被判敗訴。
當局今日執行收回單位,但承租人拒絕搬出該單位,房屋局將繼續跟進遷離工作,亦已安排工作人員及兩名社工於現場作支援及游說。
為有效合理地運用社會房屋資源,根據法例規定,社屋承租人須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二時間於租賃單位內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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