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民署指出,由於永久墓地屬使用權,若提出合葬,必須提交使用權證明。 民署諮詢委員會委員何敬麟在議程前發言時宣讀由土生葡人撰寫的信件,內容指民署要求所有永久墓地的任何改動,均需提供購入證明,但由於許多墓地是在數十或百多年前購入而未能提供。 戴祖義解釋,過往民署處理的方式是方便永久墓地的合葬申請,但由於現行法律法規和 2個訴訟的判詞,永久墓地並無業權,只有使用權,購買使用權的人士才可決定是否合葬,但購買者已身故,因此民署需申請者提供可作出決定行為的憑證。戴祖義又稱,民署已決定修改 03年頒布的公共墳場管理法律制度配合。 (葉永貞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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