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石排灣社屋樂群樓一名男住戶聲稱遭房屋局逼遷,昨在住所企圖跳樓表達不滿,消防到場打開救生塾戒備。房屋局表示,有關男子違反社屋法例規定,長期沒有在單位留宿,故被解除租約,但承租人拒絕退回單位,並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結果敗訴,房局執法收回單位,由於對方拒絕搬出,已安排工作人員及兩名社工在場支援及游說,並將繼續跟進遷離工作。
房屋局表示,事件中的社屋住戶於一零一三年獲安排入住石排灣的社屋單位,隨後房局經過多次家訪及邀約面談均未能接觸到承租人,懷疑該名承租人長期不在單位內居住,經進一步調查,顯示承租人已長達一年多沒有入住社會房屋單位。有關行為已違反了“承租人不在該房屋居住超過四十五日,或不以該房屋作為永久居所,而不論其是否居住於另一房屋”及“永久居所喺指承租人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二時間留宿的居所。”之規定,房屋局開展程序解除其租賃合同。
房屋局稱,一直有勸喻承租人自行退回社會房屋單位,但承租人拒絕並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最後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裁定司法上訴人(即承租人)敗訴並駁回司法上訴人提出之訴訟請求。由於承租人沒有遵守須搬離該社會房屋單位之期限,房局昨日執法收回單位,但承租人拒絕搬出該單位。
據悉,該名男住戶在房屋局到場收樓期間,拒絶合作,並在住所內企圖跳樓,聲稱遭房屋局逼遷。消防接報派出多輛車到場,並張開救生塾戒備,同時嘗試勸喻事主。房屋局已安排工作人員及兩名社工於現場作支援及游說,將繼續跟進遷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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