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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強制保險(下)

2017-04-14 04:55
  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已於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根據規定,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按照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的條款、條件、限制及金額訂立職業民事責任保險合同。為執行該法的規定,特區政府已頒佈第5/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以及分別訂定統一保險單、保險費及條件表的行政命令,確保醫療服務提供者有最基本的法定責任保險保障,有關法規及行政命令與《醫療事故法律制度》於同日生效。
  一連兩週,本欄談及有關《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若干規定,今天會繼續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由於上週談及的保險金額為法定最低限額,如醫療服務提供者認為最低保障不足夠,可自行與保險公司約定加大保險金額。此外,基於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責任只限於保險金額,假如應付的賠償金額超出保險金額時,投保人需自行支付超出的部分。因此建議投保人按自己的情況和需要,選擇合適的保險金額。倘由於支付賠償而引致餘下的保險金額低於法定下限,可與保險公司約定,支付附加保險費以重設保險金額至法定下限。
  假如保險單生效後情況有變,被保險人須於知悉有關改變之日起八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公司。
  另一方面,當知悉發生或懷疑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
  (一)於知悉發生或懷疑發生保險事故當日起八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二)採取一切措施,避免或減少保險事故所產生的後果。
  (三)授予保險公司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參與任何追究保險事故責任的訴訟。
  (四)積極配合包括提供所有文件、證人及其他證據及資料。
  同時,為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任何形式的賠償承諾,必須先得到保險公司的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應作出可導致對自己及保險公司不利的判決的其他行爲。
  當保險公司完成對索償請求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的責任,以及評估損害賠償金額所需的調查和鑑定工作,且具備支付賠償所需的一切資料後的四十五日內,保險公司必須支付賠償。
  不論醫療服務提供者或市民,如有興趣了解更多關於《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內容,可瀏覽澳門金融管理局網頁(www.amcm.gov.mo)參考相關資料,包括投保須知、常見問題及獲許可經營上述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資料等。如有查詢,亦可致電澳門金融管理局熱線8395-2265/ 8395-2221/ 8395-2236,或於假日致電6651-8453 (9:00至13:00及14:30至17:45),又或以電郵方式(dsg@amcm.gov.mo)聯絡該局。就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分類或其所屬的醫療專業類別,亦可致電衛生局醫療活動牌照科熱線查詢(2871-3734/ 2871-3735)。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45/2017號行政命令以及第46/2017號行政命令。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