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區政府於二零一三年委託學術機構研究澳人澳地政策,但學術機構只能一般性地分析澳人澳地政策的利弊,嘗試提出各種澳人澳地房屋制度的類型(經濟房屋升級模式、助居民自置居所模式、港人港地模式),亦只能指出在沒有確定土地供應之下推出的新房屋制度不能保證價廉物美。特區政府過去委託學術機構研究澳人澳地政策,由於當時沒有條件具體結合整個填海新城規劃來進行研究,以致學術機構只能一般性地分析澳人澳地政策的利弊,未能具體結合填海新城的現實來研究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鑑於過去延誤多年的新城填海現在已正加緊進行,填海新城城市規劃正在研製,作為房屋發展長效機制的填海新城澳人澳地,實有必要及早落實。特區政府現在已經必要就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定義問題、土地供應、購買和轉售限制、法律配套等方面作出決定。
為此,議員吳國昌提出下列質詢:
一、特區政府是否同意,在填海新城具體開發及批出土地之前,確定把填海新城預計的五萬多個住宅單位當中的二萬八千單位預留作為公共房屋單位,餘下住宅地發展更多為澳門居民而設的暫住中轉屋、長者屋苑、新型公屋、公職宿舍及確保炒住分途助澳人置業的私樓市場?
二、在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購買及轉售限制定義方面,特區政府是否同意,為確保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更好發揮讓澳人有公平置業改善生活環境的機會,避免囤積投機(包括本地人的囤積投機),特區政府須及早設定較嚴謹的條件,規定填海新城住宅單位交易,全都限定只准由手上不超過一個住宅單位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購置一個住宅單位?
三、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是現實可調動的寶貴資源。在填海新城具體開發及批出土地之前及早確立制度,既不會損害任何業主或地主的既得利益,又能夠建立澳人炒住分途長效機制。特區政府是否同意必須掌握時機確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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