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經屋僧多粥少,一向申請者眾,為公平使用公共資源,申請均有條件限制,其中家團成員不能擁有私人物業。房屋局早前指六十一個家團因在本澳持有其它住宅單位,故被解除買賣預約合同,但事主均批評房局做契慢所致。有議員認為應設經屋做契年限及家庭成員剔除機制,保證資源合理分配。
議員宋碧琪昨日受訪時認為,應設經屋做契年限及家庭成員剔除機制。她稱,目前家庭成員申請除名比較複雜,政府應著手設立剔除機制,保證資源合理分配。她又稱,經屋做契時間太慢,部份花十年才成功做契,房局應簡化程序,縮短做契所需時間。
“萬九”經屋自入伙至今,共有六十一個家團因在本澳持有其它住宅單位,被房屋局解除買賣預約合同或處於解除合同的法律程序。房屋局早前表示,根據經屋法,經屋申請人在提交申請表之日前的五年直至做契日前,不能在本澳持有居住用途物業,否則將被解除買賣預約合同。房局在做契前,會要求遞交所需資料,並透過有關部門核實。
有申請人反映因等候做契期間結婚,配偶持有物業而被除名。亦有意見批評房屋局在夫妻「分產」不影響經屋資格的說法前後不一。去年廉署跟進一宗經屋拆訴,一對姊妹購置經屋,等候做契期間,妹妹因結婚而擁有私人物業,結果被取消經屋資格,經投訴後房屋局最終接納廉署竟見,讓投訴人做契。
經屋做契慢家團變動
議員建議設機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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