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原副主席一審判囚20年
潘逸陽行賄令計劃761萬
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十八日一審宣判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陽受賄、行賄案。法院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四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受賄八千六萬
據新華社報道,經審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二月至二○一四年九月,被告人潘逸陽利用擔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贛州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申請採礦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八千六百○一萬餘元。二○○○年至二○一三年,潘逸陽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給予令計劃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七百六十一萬餘元。
法院認為,潘逸陽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絕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曾指證令計劃
潘逸陽,男,漢族,一九六一年八月生,廣東惠陽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哲學博士。他曾是令計劃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案中的證人。潘逸陽落馬主要是因其在江西贛州任內的經濟問題,尤其是稀土資源開發有關的問題。
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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