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終審法院昨日續審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及的刑事案件,進入審理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前顧問王顯娣部分。何超明庭上否認虛構王顯娣在檢察院工作,以詐騙薪酬、電話費及津貼等。
何超明表示,王顯娣與檢察長辦公室簽有聘用合同,採用支票出糧是法律容許,金錢是直接交給王顯娣,他從未收取一分一毫,反問他何來詐騙? 他又指作為檢察長依法有人事任免權,不存在使用詭計。
何超明指,王顯娣的工作分2005至2006年、2010至2014年兩段時期,其兩次入職前都有提前在檢察院做過實習,以評估她是否適合部門工作;第一期工作主要負責個案協查、資料搜集、接待交流;第二期工作4年多,除繼續2006年的工作,2010年底或2011年開始開展海外追贓,王顯娣協助做資料分析、登記整理,尤其是英文文件,並於2014年追回近4億贓款,亦協助處理內地官員在澳門娛樂場有關案件,強調不應以臆測作為證據,調查只是單邊調查,沒有調查到王顯娣在辦公室以外的工作,他自己亦只做了一次聲明,不作任何調查便起訴他,對他不公平。
關於被指公車私用,何超明形容是“欲加之罪”,又稱,特區成立15年來檢察院從未檢控過一個人公車私用,為何唯獨對他檢控,是對他過於苛刻及不公平,並稱公車私用屬於行政範疇,若作為刑事檢控,很多案件需要立案。
法庭昨日再度傳召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廳長李凱旋及檢察長辦公室前副主任鄭幸捷作證。李凱旋表示,王顯娣曾2度入職檢察長辦公室,第2次入職擔任顧問時,顧問職位已滿員,她曾詢問時任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黎建恩回應王顯娣是按合同委任,因此不屬編制內。李凱旋又表示,黎建恩曾表示王顯娣是直接對何超明負責。王顯娣第2次入職後支票一直由黎建恩代收。控方追問有否覺得奇怪,李凱旋回應稱黎建恩一開始已吩咐如何處理,她只是遵循執行,整個檢察院只有王顯娣不用填寫年假表。
助理檢察長郭婉雯詢問李凱旋有否聽聞部門入職前需實習的慣例;李凱旋表示只聽過有學生寄信申請暑期實習,又稱如果是無薪實習,不會經人事財政廳處理,因此無接觸過,亦無聽過。
鄭幸捷憶述2005年時任辦公室主任的黎建恩就聘請1名非本地居民新同事向其諮詢,鄭幸捷當時強調必須得到特首批示,黎建恩其後便自行處理聘用王顯娣的文件,同時繞過人事財政廳,直接交給王顯娣將任職的司法輔助廳。郭婉雯在庭上出示王顯娣獲豁免工作評核的建議書,鄭幸捷回應是遵照黎建恩的指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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