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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務人員必須在選舉中恪守中立說開去

2017-04-21 05:16
  新一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成立後,陸續與廉政公署合作舉辦有關選舉事務的說明會,顯示澳門特區的選舉行政事務工作,已經越來越成熟,越來越細緻。尤其是與廉政公署聯合舉辦「立法會選舉法講解會」的方式,不但是有利爭取連任的議員及有志參選的新人,更為熟悉選舉法例,能夠迅速掌握參選的各種規定和程序,避免走彎路而耽誤選程,也有利於參選者避免或減少誤墮法網,不要做違反法律之事,保證選舉的公平公正廉潔進行。
  立法會選管委員會與廉政公署昨日聯合舉辦的「立法會選舉法講解會」,是公務人員專場,有超過二百五十名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團體負責人參加。選管會和廉政公署的負責人在講解會中,強調公共實體和同等實體的機關的公務人員,必須在立法會選舉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謹守崗位,嚴格保持中立原則,並介紹了公務人員參選的規定和必須遵守的義務,以及構成賄選的定義、公務人員的責任,以及法人、候選人的申報義務等。
  相信,有關公務人員在選舉過程中,包括其中的個別人將會親自參加選舉,所必須注意的問題,選管會和廉政公署已經講解得很清楚,很具體。不過,倘是借鑒其他地區尤其是台灣地區的經驗,可能會更進一步明確,並能釐清各種模糊界限。實際上,台灣地區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都對公務員在選舉中必須保持中立,作出了嚴謹的規定,是可以提供給澳門特區參考借鑒的。
  其一、公務員能否參加立法會選舉的問題。按照《立法會選舉法》,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在職的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及任何宗教或信仰的司祭,這幾類人是不能參加立法會選舉的。因此,按照「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原則,公務員當然是可以參加立法會選舉的。這是作為澳門永久性居民基本的政治權利。但似乎澳門特區的規限較為寬鬆,因為在一些地區,紀律部隊(包括軍人和警察)是不能參加各項公職選舉的。
  但又必須有所隔離區別。因為公務員受人民和國家委托處理公務,與其他參選人相比,掌控著別人所無的行政資源。因此,公務員在被確定其候選人資格後,就應暫停其職務,否則將會形成利益衝突,及與其他參選人處於不對等、不公平的情況,對選舉的公平公正構成負面影響。
  台灣地區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一條就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而官方出版的法律解釋書籍則解釋道:一、公務人員自被公告為公職候選人之日起,應請事假或休假,主要係為避免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經選務機關公告後,運用職權作為競選資源,或因其參選行為影響機關整體工作情緒。以其請事假或休假之期間不長,且請假期間皆有職務代理人代理業務,不致影響機關業務之正常運作,加以本規定明確,易於執行,不易招致紛爭,爰規定第一項文字如左。二、另為確保公務人員之參政權,於第二項明定:「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三、公務人員自被公告為公職候選人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如具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所定事假以外假別之事實者,仍得依其所具事實之假別請假。
  其二、公務人員能否參與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及為其站台輔選的問題。按照上述的道理,雖然利益衝突並沒有直接參選那麼強烈,但仍然存在。因此,還是需要釐清的。當然,也不能因此而剝奪公務人員的政治權利,因而多數地區是規定,在八小時工作時間不能參與輔選活動,但業餘時間則可以參加。
  不過,台灣地區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則似乎是較為嚴謹。實際上,其第八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第九條則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第十條更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而針對近年來各種網絡自媒體成為拉票工具的情況,「銓敘部」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正式發文明確規定,公務員若在上班時間在臉書中對某候選人按「贊」,或是下班後使用公家電腦按「贊」,皆屬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的行為。若違反規定,考績會將會依法給予懲處。
  但似乎在某些領域,卻有所放寬。有「立委」雖然認同公務人員依法不得為公職候選人助選,但卻認為有候選人的配偶或血親因具公務員身份而無法替家人輔選,有悖家人情感及倫理,因而於二零一二年六月提案修訂《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建議開放公職候選人的配偶及二等親以內的血親、姻親,得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這些公務人員的助選行為,不得有與公職之職務上有關的事項。而「銓敘部」次長吳聰成則表示,考量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屬高度助選行為,故公務人員不應從事;但為兼顧「中立法」的立法目的與人倫常情,「銓敘部」同意「立委」的修法方向。
  其三、公務員參選並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就不宜再任職公務員,因而應當在議員的任期內暫停公務人員的職務。實際上,公務人員參選議員,當然是爭取權益。在狹義上,是爭取公務員本身的權益,這倒容易理解。而在廣義上,是爭取全體市民的權益,這就有可能會發生與政府的政策相悖的情況(有時市民的訴求未必完全合法合理),有違作為與政府的主僕關係,甚至發生衝突。因此,公務人員擔心為議員後,理應暫時停止其公務人員的職務。但並非是辭去公務人員職務,因為議員並非是終身的,每四年一屆,只有當選才可繼續任職,落選了就「拜拜」。而公務員是終身的,只要沒有觸犯相關法律法規,就可一直做到退休或死亡。倘爭取連任失敗就變成「兩頭不到岸」。
  第五任有當選後作專任議員,有利於其集中精力鑽研法案。其實,其他議員也應該如此,作專任議員。畢竟,澳門特區的立法效率和品質仍有較大提升的空間,雖然原因很多,但似乎也與多數議員並非是專職有一定關係,應向此逐步過渡。
(發自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