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終審法院繼續審訊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控貪污濫權案。何超明控罪包括與另案被告王顯娣串謀虛構在檢察長辦公室的工作,詐騙薪酬。
王顯娣於 2005年及 2010年先後 2次入職。同是另案被告的檢察長辦公室前主任黎建恩昨日在法庭上表示,王顯娣2010年以外僱身分第 2次入職,何超明認同人事財政廳建議聘請外僱要先得到特首批示,檢察長辦公室之後向當時的人力資源辦公室申請外僱獲批,至於有否取得特首批示,黎建恩稱,人資辦批准,理論上特首應已知悉。
黎建恩稱,王顯娣 2次入職均是何超明提出聘請,理由是王顯娣英文程度良好,和與內地有聯繫,第 2次入職當顧問時,王顯娣合同薪俸點一欄留空,何超明口頭通知是 900點,結果用手寫填上。控方追問王顯娣在 2005年首次入職前已曾登入查閱刑事案件調查程序的電腦程式“狐狸仔”,檢察官也未必可登入此系統。黎建恩表示,王顯娣首次入職時薪俸點為 750點,介乎處長和廳長之間,可能當時已是實習身分上班。
黎建恩作證期間,何超明除照常做筆記外,還不時豎起姆指,在控方問到王顯娣的聘用條件時,何超明還請纓回答。 (羅曉彬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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