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全松
【香港中通社4月22日電】4月22日,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此前殘忍殺害兩名出門爬山女高中生的罪犯陳全松執行死刑。
2014年初,貴州省銅仁市石阡縣華夏中學高一女生王某某、鮮某某爬五老山時遇害。當地警方採集了8000份DNA血樣後,最終鎖定兇手為陳全松。經查,2014年1月3日晚,陳全松步行至五老山由下而上第3個亭子處,與下山的王某某、鮮某某發生糾紛,他先將鮮某某推倒在涼亭內側上山的石梯處致其死亡,隨後又將王某某打倒在涼亭內,致王某某頭部撞擊地面受傷,並將其扼頸殺害後進行性侵。
2015年4月15日,銅仁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全松死刑,以犯侮辱屍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執行死刑。但由於案發後銅仁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與貴州省公安廳分別對受害者屍體進行的DNA分型檢測結果存在矛盾,陳全松二位親戚亦稱其案發當晚留宿自己家中,沒有作案時間,原定於今年1月23日執行的槍決當天被叫停。
最高法22日解釋稱,經貴州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DNA檢驗鑒定,陳全松的DNA分型物質與王某某體內精斑的DNA分型完全一致,同時從王某某胸罩、外褲上也檢出了陳全松的DNA分型物質。另一名被害人鮮某某的體內檢材,經貴州省公安廳以及公安部的鑒定部門檢驗,均未檢出他人的DNA分型。這個結論與陳全松供述未對鮮某某實施性侵害的情況吻合。
最高法又指,有關材料顯示,陳全松的手機信號於案發當晚就出現在案發現場,至次日4時許才離開。陳全松在歷次訊問中也從未提及案發當晚留宿於該二名親友家中的情況。上述情況足以說明,二位親友所謂證言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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