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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推廣活動新規章推出

2017-04-24 06:35


    貿促局修訂配合市場營商環境

    參與推廣活動新規章推出

    【本報消息】貿促局訊:貿促局一直推行“參展財務鼓勵措施”,亦因應市場發展趨勢,將鼓勵措施延伸至電子商務平台領域,繼二○○九年推出的“電子商務(E-Commerce)推廣鼓勵措施”後,去年增設了“電子商務推廣(應用B2C平台)鼓勵措施”,鼓勵企業利用電子商務平台無時間及地域限制特點推廣自身品牌及業務。

    為配合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的產業策略,貿促局提供多項財務鼓勵措施,鼓勵本地企業利用不同渠道對業務作推廣宣傳,拓展市場。

    每月公佈展會名單

    為配合市場營商環境的變化,以及業界,尤其是本地企業的業務發展需要,貿促局修訂“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規章),修訂內容主要是調整展會登記名單的公佈時間、豁免多項“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內要求提交的申請文件,以及明確宣傳品項目的相關條款等,新修訂“規章”於今年四月十八日起實施。

    貿促局於一五年增設展會登記制度,讓不同性質的展會活動預先登記。考慮到展會活動瞬息萬變,為了讓業界及本地企業能及時掌握最新的展會資訊,是次修訂本調整了展會登記名單的公佈時間,由過往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在貿促局網站公佈,調整為每月公佈。

    自本年一月起,貿促局與財政局、印務局及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協調,豁免申請企業/社團提交多項申請文件,包括開業及更改登記M/1副本、營業稅M/8副本、職業稅M3/M4副本、無欠稅證明書副本、團體設立的澳門政府公報副本及商業登記證明副本,減省申請者走訪政府部門的時間,並加快服務效率。

    具體化說明宣傳品

    為鼓勵申請企業/社團充分利用展會平台推廣和宣傳業務,是次修訂本對“參展財務鼓勵措施”當中有關宣傳品項目(包括印刷品及視聽材料)的條款作具體化說明,包括要求申請企業/社團必須於相應展覽會/展銷會內派發及播放該宣傳品項目,同時,申請企業/社團亦須就所提交的視聽材料的版權責任作出聲明。另外,申請企業/社團可於同一財政年度內向貿促局提出宣傳品項目的財務鼓勵申請一次,有關申請必須最遲於同一財政年度的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交。

    新修訂“規章”已上載至貿促局網站(www.ipim.gov.mo)。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二八七二 · 八二一二或電郵至smec@ipim.gov.mo查詢,亦可於辦公時間親臨貿促局位於中土大廈19樓中小企服務中心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