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院指控訴書部分內容不成立
張鵲橋脫涉貪罪
【本報消息】文化局前廳長張鵲橋涉嫌在鄭家大屋紀念館設計工作判給中,豁免招標判予其妻子持股的公司,早前應訊拒認涉貪。初級法院審訊後認為,控訴書部分內容不成立,裁定張一項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不成立。張事後接受傳媒訪問時只說了句“多謝”。
判詞指,張妻辭去涉案公司職務後,其餘兩名股東也相繼離開且分開承接手頭上的項目,因此張妻不會從持有的股份中取得滾存利益。主審法官簡靜霞於宣判結束前提醒張,“雖然唔知你日後嘅路點行,但希望你能夠汲取教訓。”
妻無獲取滾存利益
案情指,在二○○七年鄭家大屋紀念館設計工作判給中,張鵲橋以緊急為由,直接判給其配偶持股兩成的公司,金額約兩百萬元。但該設計圖則被工務局認為不具備施工條件,導致工程延後招標,需要大量修改,令政府額外支出一千多萬元工程費。在紀念館設計工作中,合議庭認為,批給經過局方的管理層磋商,由於建築物在文物保護區內,按法律規定符合直接判給要求。
對涉設計的建築師呂澤強的學歷全澳無人能及的說法無任何異議,但呂需要技術團隊支持時,直接找來“新構思”做法則應謹慎考慮詢價,不應隨便免除,以確保公平公正、吸納人才,保障特區利益。
在利益輸送方面,雖然張妻仍持有“新構思”的百分之二十股份,但自從她辭去職務後,其餘兩名股東也相繼離開涉案公司且分開承接手頭上的項目,因此張妻不會從存有的股份中取得滾存利益。被告張鵲橋作為主管級官員,其妻與服務承批商有不少往來,雖然不涉及刑事犯案,但都應讉責,認為事件已破壞被告的個人誠信和官員中立性。
漏報妻身份屬過失
在延誤工程中,工務局的證人曾指,當局審批所有圖則均不會一次過關,一般修改三至五次,涉案公司只修改了三次,不足以存在嚴重拖延行為。證人也指文化局是理想主義者,工務部門則講求實用性,兩者對觀感存在不同見解。
案情亦指,張鵲橋在財產申報表上刻意沒有申報妻子在“新構思”的股東身份。但法庭認為,張鵲橋的確有錯報、漏報,但認為“過失大於故意”。
張鵲橋確曾向上級提出迴避,不再參與判給程序,但由於時任文化局副局長陳澤成沒有提出法定代任人,導致情況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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