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 張蔚然 梁曉輝)核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草案將核事故信息納入了中國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信息的範疇。
草案規定,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與核安全有關的行政許可,以及核安全有關活動的安全監督檢查報告、總體安全狀況、輻射環境質量和核事故等信息。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當日在向大會作說明時表示,目前,中國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落後于核能發展的需要,草案關於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內容比較單薄。法律委員會建議單列一章「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
增加的規定包括,國家對放射性廢物實行分類管理,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在國家規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區域實行近地表處置,高水平放射性廢物實行集中深地質處置,由國務院指定單位專營。對放射性廢物應當進行減量化、無害化處理、處置,確保永久安全。核材料、放射性廢物的託運人應當在運輸中採取有效的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措施,對運輸中的核安全負責。
為加重對嚴重危害核安全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草案對法律責任章節做了一些修改,規定對未經許可,從事核設施建造、運行、退役活動等違法行為,加重處罰,對未經許可變更許可規定條件、核設施營運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監測結果、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未建立放射性廢物處置情況記錄檔案等違法行為,增設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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