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初級法院昨日繼續審理何超明涉貪案其餘被告的案件,對於檢察院綜合管理組曾經在購買物品後才製作建議書,檢察院證人作供時認為是違反採購法,不過人事財政廳無法監管。
檢察長辦公室前副主任鄭幸捷出庭繼續作證,對於控方提到被告之一的陳家輝所管理的綜合管理組,被指有次在購買年花的工作上,是先購買、後製作建議書,認為是違反採購法,但她轄下的人事財政廳無法監管。控方又問到檢察院人員出外公幹的部份,她說當收到綜合管理組的相關文件後都只是跟文件作支付,不會知道誰去公幹,她認為沒有必要保密。
另外,有律師問到租借獲多利十六樓即是司法輔助廳的部份,她指出,該部門負責協查個案,上級指示行政人員沒有事就不要過去是合理的,但今次案件發生後,才知道該樓層有其它私人公司存在,但檢院一直支付全層的租金,此時她就認為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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