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管理組借故直判服務感不妥
鄭幸捷信黎建恩無違法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昨續審何超明九同伙案。檢察長辦公室前副主任鄭幸捷繼續作證。
控方文件顯示○九年一月何超明與“神秘顧問”王顯娣共赴迪拜,同年底迪拜舉行國際檢察官年會,檢察官蕭燕霞問鄭幸捷會否有預備會議這回事?鄭表示未曾處理過,預備會議亦不可能提前大半年舉行。
感王身份特殊
王顯娣的文件由司機代簽,鄭幸捷指要有上級特別指定才會找他人代簽文件。她稱王的電腦檔案分“出差檔”及“個人檔案”,做法獨有,出糧信封印“WX”,不似同事印全名,王於○五年入職時應隸屬司法輔助廳,感覺她的身份需要保密。
鄭憶述有一次到四川公幹,眼見王顯娣陪伴何超明身邊,似交流介紹情況,亦與眾人同檯食飯,但王於行程中途離去,沒與大隊同機回澳。
對於綜合管理組購買年桔“先採購、後做建議書”的做法,鄭幸捷表示採購法不容許,除非有充分理由。她亦認為若滿意供應商服務,應簽長約,不應長期判半年期或半年以下的合同期,以規避採購程序的法定要求。
鄭幸捷曾多次在庭上指綜合管理組長期以緊急、保密為由,直接判給服務予指定公司,理由不充分,應依採購法程序。她昨回應律師提問時表示,當時沒跡象顯示前主任黎建恩在做違法之事,亦相信黎建恩不會。
她指出,檢察院將微縮攝影工作外判經開會討論,當時有人提出人手不足、案件量大的理由,自身不知微縮房位置,但相信司法輔助廳一定知悉。對於上級交代如非必要不可隨便到獲多利十六樓,鄭表示當時不疑,該層的司法輔助廳負責個案協查,有一定保密性,但時至今日被揭檢院租用的地方由私人公司使用,令她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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