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和「核准安全委員會的運作規定」兩個行政法規草案,建議警察總局增加一名助理,負責輔助局長和主管增設的民防及協調中心,因應撤銷保安協調辦公室,警察總局將負責向安全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顧問支援等工作。
警察總局修改組織架構後將有一名局長、三名助理,附屬單位將由現時的六個增至七個,包括增設民防及協調中心,負責執行部份原屬保安協調辦公室有關協調及民防領域的職權。
原屬保安協調辦公室有關協調、收集和處理統計數據的職權將納入情報分析中心。電腦及資訊科技部改為電腦及資訊科技處,以應付警察總局在民防和發展資訊科技方面的新職責。
設立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取代原新聞及公共關係辦公室,以確保執行有關跨部門、區域及國際合作,以及新聞傳播方面的工作。原有的局長辦公室、行動策劃中心、資源管理廳保持不變。
「修改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草案建議警察總局的人員編制為四十五名,警察總局運作所需的人員,將從保安部隊及部門分別按其專業職程人員章程制度所規範的調動機制予以配備。
另外,因應撤銷保安協調辦公室,「核准安全委員會的運作規定」草案建議警察總局將負責向安全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顧問支援,以及負責編製須經行政長官核准的內部規章;安全委員會的秘書將由警察總局局長指派的助理擔任。安全委員會的運作基本維持不變,仍為行政長官在內部保安事宜的專責諮詢機關,並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
兩草案建議自《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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