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建議增加一名以輔助局長和主管民防及協調中心的助理。與此同時,又完成討論《核准安全委員會的運作規定》行政法規草案,規定廢止《核准安全委員會及保安協調辦公室的運作規定》。
《修改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草案建議警察總局增加一名以輔助局長和主管民防及協調中心的助理。草案又建議總局的人員編制為四十五名,其運作所需的人員,將從保安部隊及部門分別按其專業職程人員章程制度所規範的調動機制予以配備。
修改組織架構後的警察總局將有一名局長、三名助理,附屬單位將由現時的六個增加至七個。修改後的附屬單位設置如下:
(一)增設民防及協調中心,負責執行部分原屬保安協調辦公室有關協調及民防領域的職權。
(二)原屬保安協調辦公室有關協調、收集和處理統計數據的職權將納入情報分析中心。
(三)電腦及資訊科技部改為電腦及資訊科技處,以應付警察總局在民防和發展資訊科技方面的新職責。
(四)設立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取代原新聞及公共關係辦公室,以確保執行有關跨部門、區域及國際合作,以及新聞傳播方面的工作。
(五)原有的局長辦公室、行動策劃中心、資源管理廳保持不變。
因撤銷保安協調辦公室,將民防職責併入警察總局,因此,有必要廢止有關保安協調辦公室的條文,並修訂安全委員會運作的規定。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核准安全委員會的運作規定》行政法規草案并完成討論。
草案建議安全委員會的運作基本維持不變,仍為行政長官在內部保安事宜的專責諮詢機關,並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警察總局將負責向安全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顧問支援,以及負責編製須經行政長官核准的內部規章;安全委員會的秘書將由警察總局局長指派的助理擔任。
上述兩項草案建議自第1/2017號法律《修改第17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及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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