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無罪北檢上訴
【香港中通社廿八日電】台灣兩年前發生“太陽花學運”,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一審就“三一八”佔領立法機構部分,依“公民不服從”概念判決廿二人無罪。台北地檢署今日表態不服“公民不服從”,指判決用法尚嫌未洽,決定上訴。
就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台北地檢署針鋒相對地給出七個上訴理由:
一是原審判決所採“公民不服從”概念,於刑法犯罪審查體系中地位未明,應有具體論述及確認之必要。
二是原審判決未就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間之界線範疇予以衡量。
三是原審判決就刑法上所謂“煽惑”之定義,容有疑議。
四是原審判決就施強暴脅迫妨害公務等犯行,認僅係單純脫免警員強制力行為,亦無施強暴或脅迫之行為,而為無罪之諭知,似有誤認。
五是原審判決認蔡姓被告並非集會遊行之首謀地位,且本件警方舉牌之裁量行為亦有違比例原則,而為無罪之諭知,容有不當。
六是原審判決就侮辱公署部分,認係出於善意所為合理適當之表意行為,而為無罪之諭知,稍有速斷之嫌。
七是原審判決就公然聚眾妨害公務首謀及下手實施等犯行,認並無施強暴之客觀行為,目的僅為避免警民產生流血衝突,並非惡意妨害警方執行勤務,而為無罪之諭知,有再斟酌之餘地。
台北地檢署得出結論指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決定依刑事訴訟法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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