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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解有別就能蒙混過關?

2017-05-01 03:52
  廉政公署在2016年工作報告中,指出社會文化司轄下有數個部門違規招聘的事件,當中最精彩絕倫的莫過於文化局及旅遊局,其中文化局更被廉政公署揭露以取得勞務方式請人,規避法定公開招聘程序引致的五宗罪,包括:
  1)僭越上級機關的人事管理權限;
  2)規避政府開考的招聘制度;
  3)取得勞務人員在開考時享有優勢;
  4)製造假象掩飾真正的勞動僱傭關係;
  5)規避公職人員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
  這些醜聞一出,旋即引起社會各界熱烈討論,指摘文化局領導人員漠視法律、濫權、做事不公允等等,嚴重打擊特區政府的形象。細閱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本會成員之心情就如行政長官早前在立法會回答關翠杏議員的提問一樣「感到痛心」。事實上,每年特區政府支付文化局及旅遊局的開支並不少,以2017年度收入與開支預算案來看,其中文化局佔$648,643,600、文化基金佔$643,363,000、文化產業基金佔$242,748,400、旅遊局佔$310,972,500、旅遊基金佔$711,735,400,總額超越澳門幣25億,正當這些部門每天花費巨額公帑,市民期盼他門會有卓越的工作表現,奈何領導人員卻鋌而走險、知法犯法,更試圖利用語言偽術來美化違紀行為,真的使人感到痛心。
  醜聞當中,一些個案涉及學歷審查及聘任領導及主管官職之要件的免除情況,其中旅遊局文綺華局長對傳媒解釋:「非常尊重廉政公署的報告,這只是旅遊局與廉政公署對學歷要求可能存在不同法律觀點,相關人士擁有中學文憑,也有本澳大學發出的碩士文憑,旅遊局理解為碩士學歷高於中學,符合相關職位對『高等學歷』的要求。目前有關人員已按中學學歷,調至相應級別的技術輔導員」。在此,本會希望該局領導先行理解甚麼叫做尊重?甚麼叫做不同觀點?既然有不清晰的地方,為何不在聘任或委任人員之前,先向行政公職局或相關法律部門徵詢專業意見?何解要在不清晰的情況下私自作出決定?
  由於上述事件涉及部門自行審查員工的學歷,本會亦想藉機分享關於「學歷認可」與「學歷審查」的由來及分別。早於1993年,鑑於當時澳門非官方教育存在課程編排之差別,以及為數甚多之澳門學生在澳門地區以外取得其學歷之事實,因此,澳葡政府設立了學歷認可委員會,以及由護理總督李必祿以命令公布第39/93/M號法令。
  學歷認可委員會主要分為初等及中等學歷認可諮詢委員會,以及高等學歷認可諮詢委員會,前者委員會的組成為:行政暨公職司之一名代表、澳門中華教育會之一名代表、天主教學校聯會之一名代表、總督以批示委任不超過3名教育界之資深人士。後者委員會的組成為:澳門大學之一名代表、澳門理工學院之一名代表、教育暨青年司之一名代表、行政暨公職司之一名代表、總督以批示委任不超過3名高等教育領域之資深人士。如有需要,兩個委員會得就所討論之事宜邀請具有關專業資歷之人士,尤其是職業團體之代表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並在需要時,得要求作出有關意見書。
  由於學歷認可委員會的設立,訂定了一個統一的制度,使申請人在取得學歷認可後便於繼續升學、投考公共職務或從事公共實體監管的專業活動所要求的資格。不過,由於進行學歷認可相當費時,且未能配合當時大學三年制、四年制和學分制並存的事實,對汲納人才造成不便,因而2003年,特區政府制訂了第26/2003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原則上以「學歷審查制度」取代昔日的「學歷認可制度」。從第26/2003號行政法規第一條定義指出「學歷審查是指確認利害關係人所聲明具有的學歷是否適合擔任特定的公職、從事受公共實體監管的專業活動或升學,以及核實有關學歷證明文件是否妥當及真確。此外,亦明確訂定了哪些實體或機構負責上述活動的學歷審查」。
  在擔任公職方面,對進入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任職的人士所進行的學歷審查,是由有關部門的典試委員會負責,如屬未經開考而以合同或定期委任制度任用人員的情況,審查的職權則屬任用人員或建議任用人員的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行使。也就是說,打算投考或進入公職的人士,只要向有關開考部門遞交學位證明書、學歷證明書並接受相關審查,而毋需再向兩個教育部門(教青局和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申請學歷認可。在從事受公共實體監管的專業活動方面(例如律師業),學歷審查屬該公共實體的職權。如果從事上指專業活動須先行修讀專業培訓課程,則須在錄取就讀有關課程時審查所需學歷。至於為升學的目的而進行的學歷審查,則由升學者擬入讀的學校負責。
  上指行政法規的推出,無疑大大加速了政府相關行政程序的運行,尤其方便了投考公共職務的人士,但另一方面亦有其壞處;由於取消學歷認可制度,猶如殲滅了負責把關的防線,人們購買證書的情況更為普遍和嚴重。這十幾年間,社會上湧現很多不知名的學士、碩士,甚至博士,他們取得學位的學府來自全球國家和地區。
  試想單憑一個普通行政部門,人員是否有足夠專業知識判斷證書的真偽、來歷、課程制度?「學歷審查」是否優於「學歷認可」?這是一個值得特區政府細心思量的問題!
  醜聞二,廉政公署報告亦揭發文化局兩位處長級主管欠缺5年工作經驗仍獲上級委任。事件曝光後,社會文化司譚俊榮司長隨即澄清,表示「當時並不知道兩人不夠資格,強調兩位人選由前文化局局長極力推薦,範疇眾多的司長不可能監管得如此具體、細緻。他已要求各部門局長嚴格把關管理,新任文化局局長承諾會好好整頓內部管理。」被廉政公署揭發問題後,最終由行政長官透過行使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發出批示豁免上指二人的工作經驗要求。惟事件未能平息市民情緒,為何行政長官在此刻仍然行使特權,將原來違規的事件變為合法?是否存在偏袒之嫌?難道上指二人真的沒有其他人可以取替?
  針對近期出現的公職招聘不規則事件,行政長官崔世安在立法會施政答問會公布:「本人已經作出批示,收回免除開考招聘合同人員的權限,同時不會再批准沒有足夠學歷或經驗人士擔任領導或主管」,對於有部門以取得勞務方式大量聘請人員,以及有前主要官員任意聘任主管人員,崔世安對存在疏漏表示痛心。他又表示:「將進一步研究廉署和審計署的報告,落實跟進報告違規行為,提升政府的管治能力和水平。若存在違規行為,按相關法律規定,必須作出問責。政府會積極完善監督機制,充分發揮廉署和審計署的監督作用,加強對各級官員的廉潔操守監察。同時已經正式批示收回免除開考招聘合同人員的權限,第二方面是關於免除擔任主管職務的要件,承諾在餘下任期內,不會再行使第26/2009號行政法規賦予行政長官免除擔任主管職務要件權力,簡單來說,即今後不會再批准沒有足夠學歷或經驗人士擔任領導或主管。」
  此時此刻,政府是否有必要考慮恢復設立「學歷認可」制度?一來避免混水摸魚的情況繼續發生,利用假學歷進入公共職務;二來可以避免部門領導委任那些沒有學士學位的碩士人員擔任領導及主管職務;三來亦可避免領導利用語言偽術,掩飾違紀違規行為,真正實踐依法施政。
  公務人員體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