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意願存疑浙漢脫強姦罪
【本報消息】浙江男子涉以金錢引誘香港女子到酒店強姦,更取走女子的衣物。被告早前否認指控,辯稱女子在自願情況下與其發生性行為。初級法院宣判時指,女子知悉被告欲與其發生性行為,且因金錢關係才跟被告回酒店房間,最後更“笑住”向他人求助,對女子是否在不願意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存有疑問,裁定被告一項強姦罪不成立。
涉案男子姓平,三十六歲,浙江人,無業,涉強姦。女事主年約二十三歲,香港人,在本澳居住和工作。
案情透露,二○一四年六月初,兩人偶然相識,平某與女事主透過“微信”保持聯絡,事主透露有金錢需要。同月廿一日凌晨,平某透過“微信”以金錢引誘她到氹仔某娛樂場。兩人見面後,平某稱現金遺留在酒店房間,要求事主一同前往拿取。當女子進入房間後,平某與事主發生性行為,平某更取去事主的衣物,不讓她離開房間。事主趁平某不為意,取去房間的大浴巾包裹身體逃出房間,向酒店的保安員求助。
法官宣判時指,受害人知悉被告欲與其發生性行為,且因金錢關係才跟被告回酒店房間。當兩人發生性行為後,受害人以毛巾包着赤裸身體,更“笑住”向他人求助。雖然受害人牛仔褲上的鈕扣掉了,但也不能證明在暴力的過程下使然。綜合分析後,對受害人在不自願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存有疑問,裁定被告一項強姦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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