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出版的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一四/二0一七號行政法規,核准安全委員會的運作規定,現簡介有關規定。
該項補充性行政法規的附件指出,安全委員會為行政長官在內部保安事宜上的專責諮詢機關。在履行向行政長官提供內部保安事宜上諮詢的職責時,須按照該附件的規定運作。在職責範圍內,警察總局須負責向安全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包括顧問支援;以及編製須經行政長官核准的內部規章。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行政長官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負責保安施政領域的司長即副主席代任。
會議及召集。安全委員會的會議由主席召開,應至少每年舉行一次。在主席不在,或主席因故不能視事且副主席不在的情況下,安全委員會不得運作。會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或在主席明確指定的地點召開,而所有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委員會秘書由警察總局局長指派的助理擔任。
安全委員會主席具職權召集會議和訂定有關工作議程。會議應至少提前三日召集,但屬特別緊急的情況除外。召集應以向安全委員會各成員發出信件的方式為之,其內須載明會議的地點、日期、時間及有關工作議程,但在特別緊急情況下採用一切可行通知方式除外。
運作及執行。安全委員會僅可在大多數常設成員出席下以全會形式運作,而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安全委員會的運作不受成員數目限制。按照會議的目的及結果,發表可用作輔助倘有的、由主席作出的指引或方針的意見。各施政領域的司長負責執行主席的指引及方針,如該等指引或方針屬警察總局職責範圍研究的事宜,則由其向各司長提供意見。
保密。安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內容及會議紀錄,均具保密性質。主席得許可公開不列為保密的工作議程的議題。解除保密,僅可由主席作出或由主管司法當局命令作出。主席得許可在會議後公佈資訊性文告,當中扼要指出全部或部份會議議題及結果。意見書、指引及方針不得公開,但主席作出相反決定除外。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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