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按揭貸款一年內須賣出原物業
換樓依首置按揭辦理
【本報消息】政府推出的新一輪住宅及樓花按揭措施中,首次置業及換樓人士不受影響。金管局銀行監察處副總監劉杏娟表示,對於擁有不多於一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換樓人士,可按照首次置業的按揭成數辦理,但須在取得按揭貸款後十二個月內賣出其所持有的原住宅物業。
申請人須示豁免書
劉杏娟表示,首次置業的澳門居民,是指持有澳門永久或非永久居民身份證。無擁有居住用途的本澳不動產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所有權。因繼承或贈予而取得的居住用途不動產不視為擁有百分之五十或以上所有權;至於夫妻因婚姻財產制度而取得的居住用途不動產均視為擁有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所有權。
申請人可向銀行出示財政局發出的“豁免財產轉移印花稅通知書”(簡稱“豁免通知書”),作為銀行審核居民屬首次置業的參考依據。如果居民短期內需要向銀行落實貸款,但又未能向銀行出示“豁免通知書”,政府容許申請人向銀行提供書面聲明,符合首次置業資格,銀行可用書面聲明作臨時依據批出貸款,但申請人需要向銀行補交“豁免通知書”。
文件齊備財局審批
財政局其他稅務處長朱奕聰表示,首次置業的申請人在準備購買物業時,可向財政局提交確認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申請表,申請人亦需要交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倘申請人已婚,還須遞交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婚姻記錄證明書。財政局在文件齊全情況下,在十五個工作天審批並發出“豁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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