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檢察官陳錫豪再就涉及前檢察長何超明案的案件到初級法院作證。
合議庭詢問他何超明在檢察院形象,陳錫豪回答,何超明形象良好,未聽說有人質疑何超明工作表現,覺得同事服從何超明。被問及檢察院的工作方式,陳錫豪稱工作有保密性質,與自己無關的事他不會打聽,自己的工作向檢察長交代。
陳錫豪稱,曾經在廉政公署任助理專員,廉署有使用微縮攝影儲存檔案,他回到檢察院工作後,曾向何超明建議用微縮攝影技術,但不知當時檢察院已開展同類工作,他沒與案中被告之一、檢察院前辦公室主任黎建恩直接談及微縮攝影,不知對方是否知道。
另一名被傳召的證人是時任司法輔助廳司機林觀勝。他表示自己專責遞送皇朝7樓與獲多利16樓之間的文件,平時主要在獲多利16樓工作。控方問他是否見過被告之一黃國威出入,證人回答有見過,平時也有沒有穿工作服的人員出入16樓,但不見保安有查問,不過從來未見過被告王顯娣。
庭上傳召支援廳廳長曾慧心作證,證人被問到如何進行採購工作,她回答根據財政局提供的標書聯絡公司進行購買,後來也有收到陳家輝提供的報價單做建議書,還說即使只有一份報價單,陳家輝也指示“照做”。
控方問證人如何做建議書,證人回答會參考以前同類建議書內容,撰寫判給理由也一樣做法。曾慧心被問是否會找其他公司問價,她表示,如果財政局標書沒檢察院需要的物品,會先找標書的公司詢問,如果沒有再自己尋找其他公司,但試過訂購機票時問上級是否需要多問幾間公司,陳家輝稱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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