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居事件爆發至今差不多兩年時間,許多小業主一直認為事件落得如此田地,特區政府必須承擔相當大的責任。在五一遊行當天,海一居小業主聯合會手持「崔世安話:落咗訂,買咗樓,當然要保障。」、「我們要全澳、全國知道本屆立法會支持我們海一居按約盡早收樓!」、「感謝立法會主持公義、為海一居及時申張公義」等標語,表達訴求。試從上述三大標語說起:
首先,行政長官說的「落咗訂,買咗樓,當然要保障」。可是小業主是向誰買樓呢?是政府嗎?當然不是,那為什麼要將責任歸咎於政府不保障小業主,這個「保障」理應由作為賣方的發展商提供,這句「有保障」的話是常理的陳述,並不表示政府要為賣方逾期交貨給買方這個事情負責。假如消費者在買賣過程中,遇到不公平的對待,可以向政府尋求協助,主持公道,但不等於是政府失信於消費者,讓消費者蒙受損失的責任者,說白一點,政府從不在小業主和發展商買賣過程中獲取利益。其實,當初小業主是以買樓花的方式購入單位,可以說是種投機行為,若成事可獲取較豐厚的利潤,但同時亦要承擔較高風險,這些道理顯而易見。在政府的立場,最重要的是維護公眾利益,所以必須要依法施政,按照《土地法》規定,回收批給使用期限到期的土地,且不能續期,這樣才使澳門土地得到合法合理利用。
關於第二和第三點,「我們要全澳、全國知道本屆立法會支持我們海一居按約盡早收樓!」及「感謝立法會主持公義、為海一居及時申張公義」。立法會是個立法機關,享有立法權,一切離不開遵從法律的原則,其中職責包括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當小業主就海一居問題向立法會提出申訴,立法會理應接受,二十四位議員亦表態支持小業主要按合同向發展商要求盡快收樓。因為,小業主在合法情況下,與發展商產生樓花預售的關係,發展商就應該要遵守合約精神及履行合約承諾,實現小業主的合法權益,按約收樓。可是事實上,發展商再三拖延海一居施工的進度,終於土地臨時批給期超過25年,導致小業主無法按照合約收樓。然而,特區政府亦只是遵循立法原意,依法收回閒置土地,更何況海一居案件已經交辦法院,目前特區政府實在不宜插手,唯等候法院裁決後,才可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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