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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力促電訊合同增罰則條款

2017-05-07 06:35


    群力促電訊合同增罰則條款

    【本報消息】澳門電訊日前宣佈,向受四月斷網事件影響的互聯網客戶一次性退減月費,有關客戶可自動獲得四月互聯網月費百分之十五的折扣退減。群力智庫副理事長陳家良表示,是次措施展現出作為公用事業的服務提供者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第一步,然而有關退費方案居民只能無奈接受。建議當局日後與電訊公司簽訂合同時,應加入具有不同指標的罰則條款及補償機制,保障使用者權益。

    發生數次斷網事故

    陳家良表示,過往該營運商曾多次發生網絡故障,唯當局的處理方式較消極,都是以行政方式個別處理,象徵式罰款了事,並沒有制度規範,或待該公司呈交事件報告後提供補償措施。電訊服務作為公共事業,該公司每年純利以億計算,承擔的社會及企業責任理應更多。但數次斷網事故,當局只是各處幾十萬罰款,顯然屬九牛一毛,難起阻嚇作用,消費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當局應釐定罰款準則,將營業額與罰款標準掛鈎,從而增加電信商投入資源改進技術和設備的動力。同時,當局日後與電訊公司簽訂合同時,應先保障居民權利,尤其需加入具有不同指標的罰則條款,以及相應的補償機制,例如透過通話費回贈,減免月費等措施,絕不能讓居民“畀錢買難受”。

    冀修《電信綱要法》

    現行的《電信綱要法》於二○一一年制訂,陳家良指出,該法已落後,不能配合社會科技發展的監管及標準,有修改的逼切性。加上本澳電訊業發展欠缺長遠規劃,有關部門任由電訊營運商自行制訂技術標準及市場容量,以低容量應對高用量牟利,令本澳電訊業發展落後。以4G制式為例,當年營業商遲遲不推4G,並以低技術、高收費出台,目前4G服務名義上“全覆蓋”,但仍有部分地方覆蓋不到或不穩定,有關部門並沒有檢測。當局必須正視,不能任由營運商無限牟利,應盡快修訂《電信綱要法》,規劃澳門電訊業長遠發展,制訂監管指標及具指導的功能意義,加強營運商的注意程度,以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