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澳門現時設有四種財產制,包括: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及取得財產分享制。
採用分別財產制,夫妻各自對婚前及婚後的一切財產保留擁有權及收益權,而且可以自由處分財產。換言之,夫妻各自擁有婚前及婚後的財產,例如婚前買入或婚後以自己名義買入的物業,均屬自己擁有。不過,夫妻亦可用兩人的名義共同購買及擁有財產,例如雙方可以選擇聯名購買物業,則該聯名物業為兩人共同擁有。
在財產管理及財產處分方面,原則上,夫妻可自由管理及處分個人財產。但法律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包括:
(一)對於家庭居所(即夫妻婚後共同生活的居所)來說,即使夫妻所採用的是分別財產制,且該居所只屬於其中一方所有,如果未經對方同意,擁有業權的一方仍不能把這個單位出售、出租和抵押。
(二)在以下情況下,即使夫妻所採用的是分別財產制,夫妻一方亦可管理他方的個人財產:1)有關財產是作為工作工具供夫妻一方專用的財產;2)擁有財產的一方身處遠方或下落不明,又或基於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有關財產;3)擁有財產的一方透過委任而授予他方管理權。
(三)如果要轉讓供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共同使用或作為共同的工作工具的動產,或在財產上設定負擔,均須夫妻雙方同意。例如,一對夫妻家住路環,兩人都在澳門工作,每天均須一同使用汽車上班,那麼,即使該汽車屬丈夫所有,但丈夫如果要出售該汽車,亦須得到妻子同意。
採用分別財產制,由於夫妻並沒有因為婚姻關係而產生的共同財產,所以當停止採用分別財產制(例如離婚、更改財產制或其中一方死亡等),亦不存在財產分割的問題,換言之,此時夫妻各自保留婚前和婚後的財產。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543、1547、1558及1601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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