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摩托車頭盔行政法規將於六月十三日生效,議員陳美儀、宋碧琪、陳亦立批評,駕駛者頭盔因標籤脫落或被毀不代表不符合安全標準,若因此而將被罰,認為本末倒置,應將頭盔銷售責任歸究於銷售商,並非由駕駛者承擔。
摩托車頭盔行政法規規定,頭盔需有局方認可的標籤,標籤一旦損毀或脫落被視為違法,可被科處六百元。議員宋碧琪、陳亦立批評,由於使用關係,標籤脫落屬正常,標籤脫落不代表頭盔不符合安全標準。陳亦立續指,要使用者自行上網查閱合資格的認可頭盔型號,兩人認為本末倒置,應將頭盔銷售責任歸咎於銷售商,並非由駕駛者承擔。
宋碧琪批評,該行政法規出台前諮詢不足,她與陳美儀建議,利用生效前的時間,做好宣傳及收集意見,把法規目的及初衷與社會實際充分結合起來,真正體現以民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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