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無證據何私佔教員室招待所
何有權調閱證物私吞沉香罪應開釋
【本報消息】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指“公器私用”獲多利十六樓教員休息室及竹灣豪園別墅,辯方律師潘愛儀認為兩處都曾接待過外賓,無證據顯示何在該處住宿,即使放置了私人物品,也有可能只是作部分佔用,而非全部私用。至於私藏沉香一事,她主張何超明有權調閱證物,且最後有“完璧歸趙”,不符有關罪狀。
“專用”不等同私用
案情指出,何超明以公帑租用獲多利十六樓部分單位作教員休息室,以滿足私慾,被控相當巨額加重詐騙。
潘愛儀作結案陳詞時提到,教員室確曾接待過內地教授。錄像顯示何超明出入該處時有着正式服裝,清潔人員稱未見過何在該處過夜,也沒有證據顯示有與私人用途有關的人士出入該處。即使內裡有桑拿房、健身器材、何的私人物品,也不可推定何超明私用教員室。
她表示,許多部門都設有高級人員專用的地方,但專用不等於私用。而且同層的其他單位為檢察院辦公室,主張“個人享樂都唔會喺辦公室旁作個人享樂”,認為公器私用指控不符事實。
批廉署冇求證真偽
至於竹灣豪園,潘愛儀亦駁稱,該處有招待過內地及香港司法人員,是檢院有需要租用,並非詐騙。設招待所做法確在澳較少有,但內地司法部門有此文化,因需要有獨立地方接待不便到酒店或檢院的人士,以免表露身份。
即使內裡有何的私人物品,但無法知悉是在換屆前、還是檢院已無租用的換屆後放入。至於被指在換屆前,別墅的一櫃中放置了何父遺物。潘愛儀推測何超明使用別墅的一小部分放置私人物品,不能以此推斷何私用了整個招待所。
她又提到,何超明當時的官邸在主教山,別墅條件較竹灣豪園好。雖然清潔工供稱何超明曾帶家人到竹灣豪園,但並沒作長時間停留,也沒過夜,情況如同周末帶家人到辦公室。廉署在何父家中發現了一個有“竹灣”字樣的信封內裝有鎖匙,便推定屬該別墅,但卻沒測試真偽,批評廉署沒全面求證。
“攞兩嚿”怪罪下級
控方指出,二○一三年海關兩宗沉香案曝光後,稀有的沉香引起何超明興趣,他涉違反慣常做法將沉香移送至檢察院,並將部分私自珍藏。潘愛儀稱並非事實,當時海關認為沉香案僅屬行政違法,沒移送檢察院,何超明要求助理檢察長王偉華研究是否存在刑事成份,但並沒施壓,後來海關及檢察院一致認為需要找專家鑑定沉香,海關方面的扣押室面積細及潮濕,故才將沉香移送檢察院。何超明着職員“攞兩嚿睇一睇”時,沉香未經鑑定,未知價值,有關職員只是隨便挑選,且有告知負責同事及持案檢察官,認爲是下級沒依程序做紀錄,不能怪罪何超明。
她說何超明有權調閱證物,有關沉香由始至終未離開檢察院範圍,最後何超明亦完好交出,經參考外國司法見解,認為沉香並非消失、不可找回,不符合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要件,應開釋何超明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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