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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局長疑公器私用 一人佔用六坐駕 大部份掛民用牌

2017-05-14 06:30
【本報訊】今年開始政府增加對車輛的各項費用,加上調升公共停車場及咪錶的收費,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控制本澳車輛的增長。有意見指政府亦應先減少各部門的車輛,以起到帶頭控車的作用。但有消息指出有部門卻反其道而行,有局級的領導層,竟然可以一人使用六部車輛,其中五部更沒有識別部門牌照(鵝蛋牌)。根據政府的規定,只有司法官員可擁有特權,駕駛沒有識別部門牌照的公車;又或是執行特別職務的部門,車輛才可不作出部門的識別。消息指出,同時坐擁六部坐駕的,竟是統領警隊的治安警察局局長梁文昌。有意見質疑,一名局長是否有必要同時使用六部車輛?另一方面,是否已獲保安司司長或行政長官的特批,可享有此特殊化待遇?
究竟局級官員可以配備多少部車輛使用呢?消息指出,目前治安警察局的正、副局級領導層正式配備有三部公車。但是,局長梁文昌又同時可以調用另外五部車輛,亦即是一人可以使用六部車輛,而且該五部車輛並沒有識別部門牌照(鵝蛋牌),當中只有一部“豐田Rav4”是掛上政府牌(例如MA-0字),但亦沒有鵝蛋牌,消息指該部“豐田Rav4”是在旅遊警察成立後才購入,至於其餘四部車更是直接使用一般的民用牌。
消息指,當中一部民用牌的“萬事得6”是局長用作自己駕駛,另一部同是民用牌的黑色“金利”,則長期供廳、局級官員出席飯局及會議代步之用。有意見質疑,出席官式飯局為何需要使用民用牌的車輛,何不直接使用部門的公車?而其餘的兩部“豐田Corolla”及“大霸王”,均隨時供局長梁文昌調用。
根據政府的規定,只有司法官員可擁有特權,駕駛沒有識別部門牌照的公車。澳門政府部門的車輛使用亦有一定的規範,根據第7/2002號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中第四條,管理原則中第一項指出,公共實體的車輛,須定期調整有關的車輛數量,以提高現有車輛的效益。
該項法律中第二項中列出:將過剩的車輛改作其它用途,以符合經濟效益。法律中第六條車輛的配備中亦列明:將適當數量的車輛分配予公共實體,以滿足其正常和慣常的運輸需要以及重新分配該等車輛,均由行政長官決定。
法律中第九條車輛的識別中,亦列明公共實體的所有車輛應使用,需要使用”實體的識別牌”。
公車使用民用牌,不作部門的識別亦有例外的情況,就是司法當局、警察、廉署及海關等部門執行調查任務時,車輛才可列作例外。但從事件中看不到局長梁文昌調用多部車輛,是屬於執行任何的特別任務。
本報向一個知名品牌的車輛業界查詢,業界指政府部門的確可以利用部門的名義,買車時直接使用一般的民用牌。而有關的車輛亦是按照政府的規定,當作一般政府車輛免除稅項。業界又表示,的確有政府部門使用民用車牌,但至於是哪一部門則不便透露。
事件如確實像消息所指,治安警察局的局級領導層同時坐擁六部坐駕,當局是否有責任說明六部車輛的明確用途?是否有必要同時使用六部車輛?該局級領導是否已獲保安司或行政長官的特批,可享有此特殊化待遇?
治安警察局局長梁文昌被指一人使用六部車輛.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