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九月十七日澳門將舉行第六屆立法會選舉,作為「首投族」的敏兒,想對選舉法律規定有更多了解,故特意向「廉政園地」的I博士請教。
敏兒:I博士,常聽廉署的宣傳,要支持廉潔選舉,拒絕賄選,其實賄選的定義是甚麼?
I博士:按照《澳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任何人向他人提供或承諾提供利益,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意向,即屬賄選。簡單來說,以利益交換選票,便是賄選。
敏兒:即是如果有人向我提供金錢利益,要我投某人一票,就屬賄選了。那麼如果對方向我提供其他「着數」又如何?
I博士:任何利益都可成為賄選利益,包括財物、服務、旅遊、飲食招待、工作職位、福利等等,只要提供利益的目的是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以促使其投票予某候選人或組別,便屬違法。
敏兒:選民真要提高警覺!那麼賄選中的行賄方和受賄方是否都有罪?
I博士:是的,賄選是嚴重罪行,行賄者和受賄者最高可分別被科處八年及三年徒刑,而且不得緩刑,所以千萬別以身試法!
市民如果遇到賄選或其他選舉違法行為,可以透過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與廉政公署共同推出的統一投訴熱線二八九九七七三三、網上投訴平台www.ecomplanit2017.gov.mo或親往廉政公署等途徑作出投訴舉報。
(廉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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