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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超明案辯方結案陳詞指廉署無實質證據 強調何無詐騙無指使無收錢

2017-05-16 03:30

【專訪】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辯方昨日繼續進行結案陳詞。何超明代表律師潘愛儀就控方的指控逐一反駁。

起訴書中指控何超明伙同另案四名被告,分別為商人黃國威、麥炎泰、兄長何超明及姐夫李君本組成犯罪集團,成立多間空殼公司承接檢院二十四類服務判給,獲得逾千萬利益。潘愛儀反駁指,涉案公司並非空殼公司,空殼公司的定義為公司無實際業務,但涉案公司有報稅、高峰期有五至六名職員、有繳交社保等,而所承接的二十四類服務判給中,部份有實際參與工作。

她亦舉例指,檢院換屆後曾承接檢院裝修工程的公司亦只有數名職員,並在承接外判後才於業務範圍中增加裝修工程,而其業務僅是設計工作,裝修工程則是外判。

起訴書亦指,何超明涉以便條紙、在建議書中打圈的方式向下屬作指示。潘愛儀指,以便條紙、打圈方式與下屬溝通屬正常做法,檢察長辦公室前主任、另案被告黎建恩及前顧問鄭幸婕曾在庭上提及會用便條紙進行溝通。但相關做法在一千三百多項服務判給中只佔極少數,無法證明何超明以相關方式來指定屬意公司。並質疑廉署利用便條紙、打圈作為證據之一,反映廉署實質未能找到任何有力證據,「廉署話打圈係何嘅筆蹟,究竟點樣認定?」

潘愛儀亦提到,涉案大部份合同都以半年為限,是因為現行法令(採購法)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沿用至今,經已過時,法令亦無明確規定如何進行判給。又指不少公共部門都會將合同「斬件」,以避開公開招標,藉以「做少啲嘢」,而非蓄意違法或偏幫他人。而何在檢院二十四類服務合同判給中被控多條詐騙、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濫權等罪。潘愛儀逐類合同進行反駁,並指廉署及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所列出的非具體事實,而是結論性事實,未能一一證實。

對於何超明涉及二00五年參與丹麥國際檢察官年會,攜妻和姨甥同遊北歐四國。潘稱,事件發生久遠,已超過十年的追訴期,請法庭判斷。再者,何攜妻出席會議有公開批示說明由因,何在出發前更口頭向時任特首匯報。案發後曾求證此事,時任特首表示事隔久遠,已忘記此事,但從來無否認。

在姨甥部份,何曾辯稱已把款項交到公關公司的職員「阿wing」,惟相關公司負責人作供時指沒有該職員。潘表示,據悉,「阿wing」現在於香港接受治療。

就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控五十六項加重清洗黑錢罪,律師潘愛儀指首先必須證明上游犯罪成立,即存在犯罪行為、收受黑錢才能入罪,但控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何超信代何超明持有戶口、物業,何超信自身亦有生意,與賭場有往來,戶口有錢,不能將戶口款項與不法收益扯上關係。

她認為涉案空殻公司成員存入自身戶口的錢是合法收益,不是黑錢。又分析何超信與何超明的戶口存款情況,舉例指控方提到,何超明要求何超信在大豐銀行提款購買南灣半島單位及美景車位,但何超信戶口本身有足夠存款,根本無需夾雜涉案人李君本存入的幾萬元所謂黑錢來購買。

她並指廉署計算的收錢方式無法體現規律性、邏輯性及有組織,何超明定期有一萬至三萬的存款紀錄是來自何父的家用,若判何超明罪成將會成為司法界災難。

潘愛儀在結案陳詞的總結階段時強調,何超明「無詐騙、無指使、無收錢」,批評相關指控只是控方的演繹、斷章取義。又指自己在二十多年的法律工作中,沒有見過如本案證據薄弱的情況。她亦指,何超明由國家培育出來服務本澳,十五年來對社會貢獻甚大。何作為對社會有貢獻、受人尊重的人,卻被指控多條罪名,已前途盡毀。又指何心中的利益大於實際利益,「即使可以呃到澳門人,佢又夠唔夠膽呃國家?」

潘愛儀亦指,今次案件不只審判何超明,亦考驗本澳的司法制度。相信法庭會不偏不倚,遵循無罪推定原則。她亦引述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在本澳考察時的講話,指每宗案件均需體現法律精神、公平及正義。何本人從不放棄,因他對法庭這個最後防線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