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何影響判給實據不足
攜眷歐遊已過法定追訴期
【本報消息】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控逾千項罪名,案件昨繼續在終審法院結案陳詞,辯方律師潘愛儀指出,由始至終沒有實際證據顯示何超明指示下屬影響判給,強調涉案公司並非空殻,有與二判合力提供服務。至於何藉出差攜家眷遊北歐,潘表示事件已超過法定追訴期,請法庭判斷。
空殻公司非“空殻”
潘愛儀逐一駁斥控方指控。何超明被控與團伙組成犯罪集團,成立十家空殼公司專門承接檢察長辦公室判給後再外判,從中賺取差價。潘表示,空殻公司的一般定義是無實際業務,大多數用於逃稅。但涉案公司有報税,高峰期有五、六名職員,且有為職員交社保,強調涉案公司有與二判公司共同提供服務。她舉例說,檢察院換屆後曾承接裝修工程的適意家公司也只有數名員工,主要負責當中的設計工作,工程則外判,適意家也是在承接檢察院裝修工程後,業務範圍才增加裝修工程。
犯罪集團的證據有監聽錄音和疑由何超明寫的手稿,潘指出,按以往的做法,搜證部門可分析監聽的音頻和電話的訊號發射站,但本案均沒有使用,不能證實是何超明本人。至於手稿,筆跡專家鑑定只有七成半到八成證明是何超明所寫,當中的內容也不涉及指示。
海一居折扣未查清
集團內雖有多名家屬在檢察院工作,但檢察院擴充需要聘請不少人手,認為“澳門咁細”,甚或官員都會推薦友人到檢察院工作,當中符合入職程序,從沒被認為有問題。
另案被告、商人麥炎泰被指應何超明要求,將價值近二百萬港元的海一居售樓優惠折扣轉讓予何妻。潘表示,何超明與保利達洋行負責人柯為湘相識,為何要透過麥取得折扣?認為事情未完全調查清楚,不應只聽信幾名員工口供,還需深入調查,包括聽取關鍵人物柯為湘的證言。
何超明也涉及二○○五年參與丹麥國際檢察官年會,攜妻和姨甥同遊北歐四國,花費五十六萬元公帑。潘回應指,事件已超過法定追訴期,請法庭判斷。潘又稱,何攜妻出席會議前,以口頭方式向時任特首匯報,案發後曾向時任特首求證此事,回應是事隔久遠,已忘記此事,但從來無否認。在姨甥部分,何超明曾辯稱已把款項交給公關公司職員“阿wing”,惟相關公司負責人作供時指沒有該職員。潘表示,該公司的員工眾多,作供者為公司的管理層,未必認識全部員工。據悉,“阿wing”現在於香港接受治療。
分拆報銷不涉詐騙
至於何涉指示下屬分拆並虛構多份檢察院人員公幹建議書,務求全額報銷北歐使費。潘稱,公共部門採購法律由上世紀八十年代沿用至今,很多內容已不合時宜,為節省工作,很多政府部門都採用同樣方法報銷,認為當中不涉及詐騙,最多屬行政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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