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相隔近一年後,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首次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新文本。新文本建議,有關拖欠管理費問題,買方負責最多兩年欠款,其餘由賣家負責。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表示,以隨物轉移連帶責任,在處理單位欠管理費問題上,新文本有大幅修改,建議買方負責最多兩年欠款,其餘由賣家負責;賣家於「做契日」要通知買家單位欠款多少;公證員需要向買賣雙方說明連帶責任;買家有權向大廈管理機關取得欠款資料。
陳澤武稱,原文本賦予業主會有權在物業登記局登記單位存在債務,但委員會認為會加重物業登記局負擔,操作上亦會有時間差。政府經過再次向社會和業界收集意見,最終大幅修改,委員會認為新文本由原來六章節縮減為四章節,編排更簡潔和合理,有信心在今屆會期內提交大會細則性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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