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廉署認為,經屋法只從申請經屋的資格層面訂定家團的定義,並未強制規定凡基於親屬關係而共同生活的人員必須成為家團的組成部分。
廉署指出,雖然經屋法沒強制將申請人的配偶納入家團名單,但法律同時訂明,如果申請人的配偶為澳門居民且不屬於家團的組成部分,仍必須計算配偶的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如果超出法定限額,申請人便不符合申請經屋條件。
經屋法規定,經屋單位申請人、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的配偶不得申請購買經濟房屋,以避免出現夫妻雙方各自申請經濟房屋的情況。
若合法做契沒問題
廉政公署經調查認為,房屋局應接納在輪候經濟房屋期間結婚的申請人不將配偶納入家團名單的申請。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被問及若申請人在做契前結婚,配偶若擁有物業會否影響做契資格,他表示,需視乎每一個案,若申請人符合法律條件,便沒有問題。
議員李靜儀表示,未收到廉署調查的書面回覆,但從廉署網頁上公布的消息,已說明法律上如何訂定經屋家團成員,經屋申請人不一定要將配偶納入家團成員,房屋局不應該不容許經屋預約買受人申請配偶不屬於家團成員。
李靜儀表示,不少受影響經屋家團幾年內上樓,事件不可再拖,房屋局應安排簽署做契,經屋法第 18條只是限制家團申請經屋時的條件,配偶資產計算在申請階段,已上樓的萬九公屋的經屋家團等候做契期間不應受到影響。
修法才能善用公屋資源
廉政公署認為,公共房屋資源合理分配問題不能僅靠 1份法律意見書及 1個行政指令解決,必須修改現行經屋法規定才能達至。
房屋局在 2017年 2月改變過往一貫的立場和做法,不准輪候經屋期間結婚的申請人不將配偶納入家團。廉署指出,房屋局改變原來做法,原因是部分申請人配偶在澳門擁有住屋,初衷是希望善用寶貴公屋資源。雖然公共部門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可能侵害公共利益的問題,應及時處理,但必須在遵從法律規定下謀求公共利益。
根據房屋局資料,有 218宗個案申請不將配偶納入家團,其中有 183宗個案申請人的配偶在澳門擁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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