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繼續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新文本建議地面層商舖在大廈地面外柱裝設廣告招牌,須取得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過半數通過,且所佔的大廈份額至少須為總值的25%。另一方面,新文本亦建議取消設立“特別基金”的規定,改為以共同儲備基金處理非預見性開支等。
是次會議於昨日上午10時30分以閉門形式舉行,會議歷時約2小時。陳澤武於會後表示,法案新文本對有關大廈廣告招牌等條文有所改動,其中關於地面層商舖在大廈地面外柱裝設廣告招牌方面,按以往的文本是無需取得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許可,而新文本則建議須取得所有人大會的過半數所有人通過,且所佔的大廈份額至少須為總值的25%。至於地面層以上的大廈外牆廣告以及地面層商舖外牆廣告方面,新文本仍維持以往文本的規定,即地面層以上的大廈外牆廣告須取得分層建築物總值過半份額的所有人通過;商舖在其外牆裝設招牌廣告則無需取得所有人大會的許可,但須事先將工程通知管理機關,且其工程不能損害其他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權益,而裝設的招牌廣告亦僅可包含商舖名稱、商標、運作及聯絡方式等相關資料。此外新文本亦規定,若分層建築物相關憑證上要求地面層商舖外牆設廣告必須先取得所有人大會的同意,則相關裝設工程亦必須獲得分層建築物總值過半份額的所有人通過後方可進行。
另一方面,法案新文本亦接納了委員會意見,建議取消關於設立“特別基金”的相關規定,只需設立共同儲備基金。陳澤武對此表示,委員們在之前的會議上曾向政府代表反映,鑒於未必每一個分層建築物的管理機關都具備足夠質素去管理或善用公款,而開設越多帳戶則管理難度亦會越大,擔心強制要求管理機關為大廈設特別基金,只會徒增管理漏洞和操作難度,因此建議“用一個基金搞掂”,即不設特別基金,改為以共同儲備基金處理非預見性開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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