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市政街市條例》於一九六零年制定,雖然在一九八九年作過兩次修訂,然而仍跟不上社會的需要,難以起到規範街市經營運作的效果。二零一五年廉署公佈《關於市政條例及市政規章的調查報告》,發現本澳街市條例嚴重滯後,相關規範不合時宜,與社會現實脫節,其所規範的內容過於簡單、空泛,而且缺乏有效的稽查和處罰制度,建議民政總署儘快對《市政街市條例》作出全面修訂,完善街市管理的法律制度。對廉署的建議,民署表示認同,會按輕重緩急加快修法進度,修改街市條例以及完善涉及鮮活食品經營之市政條例,以配合社會發展需要。
民署在回覆議員口頭質詢時表示,正積極進行草擬的法律法規包括:《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小販管理制度法》及《有關售賣鮮活食品:蔬菜、肉類及漁獲場所之監管制度》等,主要針對《澳門市市政條例法典》、《海島市市政條例法典》、《市政街市條例》及《澳門市小販、手工藝者及收賣舊貨者市政條例》內涉及管理街市、小販及售賣鮮活食品場所的有關條文進行檢討、修訂並重新立法。一年過去,當局至今仍然未有立法時間表。
為此,議員陳虹提出以下質詢:
一、據悉,《市政街市條例》的修改已完成初稿,何時進行公眾諮詢及提交立法會審議?其修改方向及內容為何?
二、有關街市及小販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是否有立法規劃,如何使之互相配套,逐步理順街市及小販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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