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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佈《道路工程的協調管理》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

2017-05-22 03:01

審計署公佈《道路工程的協調管理》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指出道路工程協調小組成效不彰,民政總署不但在審批准照及落實每周協調會議的工作上存在漏洞,在監督道路工程施工進度及執行情況的工作上更出現多種亂象。

審計報告指出,近年公眾經常反映本澳道路工程頻繁擾民,在2014年及2015年曾進行開挖路面的道路工程總數達3458項,其中3257項為私人道路工程,佔94.19%,201項屬公共工程,佔5.81%。審計署抽查上述兩年的道路工程,探討其協調管理是否具有良好的機制。

審計結果顯示,道路工程協調小組並非權限機關,其功能定位只屬溝通平台,但小組會議既不能掌握過去兩年的所有工程,也不會產生正式的協調結果供小組成員落實執行,所以即使投入了不少資源,亦有不少人參與,並沒有產生實質的成果,尤其是沒有嚴謹的機制為避免出現兩年內重複開挖道路把關。

行政程序上真正負責把關的民政總署在審批准照及每周協調會議均存在一系列問題:在審批方面,相同施工地點欠缺明確定義、GIS系統投入使用一年多工程資料仍未完備、申請施工的位置若有已開工但未完工的工程又不視為重複開挖,導致出現兩年重複開挖但仍獲發准照,且無需交雙倍准照費用的情況。而每周協調會議只會協調未來一個月開展的工程,且流程上未能有效發揮法例賦予的懲罰性手段,只能靠公共事業機構自覺配合。此外,民政總署亦不會跟進工程是否按協調結果執行,令花費人力物力的協調機制未能發揮預期的作用。

根據《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及《公共地方總規章》,民政總署有責任監督道路工程的施工進度,但署方對此卻長期放任不管。在工程日數審批方面,對外沒有要求所有申請均需提出說明和合理依據,對內又未有就工期審批製訂標準及指引,難以確保所批出的工期為合理。民署又容許工程完工後才辦理續期,等同放棄對申請延期的控制。雖然續期費用較首次申請高,但其阻嚇力值得商榷,在審計署所抽查的36個超出首次批出工期的個案分別中,最高的延誤日數達72日,總延誤日數達1019日。

至於實際工期計算方面,民署未有規範工作人員對每項工程的實際施工日數作出正式計算,甚至沒有對實際執行情況作出有效的監察,其“稽查紀錄”的完整性及準確皆成疑,根本無法控制工程盡快完成,在這樣的狀況下,民署自然也沒有利用監督機制以及法例賦予的權力去合理壓縮工期,減少對公眾的影響。除了以上管理問題,報告又反映了民署稽查人員架空停工審批把關的情況,這些亂象令民署必然無法有效掌握及處理所有逾期個案。在抽查的36項延誤個案中,有11項工程准照已逾期,全部沒有依法執行罰款,同時由於工程沒有申請續期,無需繳交更高的准照續期費用,更連一般准照費用亦無需繳納。即使最後作出處罰,由於已經完工,只可作一次性罰款700澳門元至5000澳門元,而不能按法例以每次違法行為計算罰款。

審計署透過綜合評論指出,隨著《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實施,特區政府正全力集中於宜居、宜業、宜行、宜遊、宜樂城市的建設。在這大前提下,妥善協調道路工程,避免掘路阻塞交通演變成常態,實為推行上述重要施政目標的基本配套工作。近年本澳的道路工程問題並非某一發展階段之陣痛,而是長期存在,遍及各區,佔用路面之嚴重,影響居民生活之頻繁,重覆開挖之輕率,堪稱世界罕見。相關部門應以實際行動深入檢討,推出可行的措施,阻止有關情況蔓延和惡化。

雖然是次審計集中於道路開挖的問題,但從中反映出不少公共部門在落實政策與履行職責時常見的工作失誤。其中,由多個部門組成的“協調小組”會議,表面看來運作正常,亦有定期開會,但原來除了兩個月一次的會議溝通,根本無法產生實質成果,完全沒有體現跨部門合作的協同效應。民政總署在審批准照及每周協調會議等工作環節也未能發揮切實的把關作用,導致大量工程即使已遵循既定流程,但由於輸入工程資料過於緩慢,對於重複開挖的定義考慮不周存在漏洞等原因,結果依然是協調失效或重複開挖。

相關部門在社會各界長年的質疑和抱怨之下,依然我行我素,認為現有制度和工作方式行之有效,強調小範圍的階段成果而輕視社會整體為此而付出的代價,既未能正視問題的嚴重性,亦沒有秉持負責任的態度設法令工期更有效壓縮。此外,由於道路工程監管不嚴,標準不一,經常需要額外修補,造成各區的路面質量參差,這些問題都已累積多時,部門應實事求是一併跟進和處理。

部門解決問題的能力和魄力固然是協調道路工程的關鍵,但是次審計更反映出相關部門無論是前線人員還是管理階層均在工作崗位上得過且過,敷衍了事,未能充分展現服務公眾的擔當和誠意,於是在不同層面、不同環節都接連出現於理不合的失誤和偏差,令道路工程變成整個社會的沈重負擔。

上述問題的癥結除了主事者的承擔不足和積極性不強,更突出的狀況是漠視自身工作不善對廣大居民正常生活的影響。如果不從根本上改變管理和行事的作風,加強責任感和執行力,從道路使用者的角度設身處地審視影響公眾的情況,加速應對和處理,即使設立再多的委員會,或者進行曠日持久的討論,最多也只能起輔助作用,未必能妥善解決問題。只有從上而下的決心改革,修補漏洞,更新制度,切實執行,才有機會有效處理問題,令日後道路工程的協調管理工作安排得合情合理。

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公眾可於審計署網站(http://www.ca.gov.mo)下載報告全文,或於辦公時間到本署免費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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