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初級法院昨日繼續審訊涉及何超明案的其餘9名被告,傳召1名周姓廉署調查主任出庭作證。證人於庭上表示,檢察院對案中第8被告王顯娣的聘用理由為需要在外地輸入中英法律專才,但她的專業及英語水平一般,其報稱曾任職的中澳法律事務中心更是“查無此處”。此外王顯娣多次於辦公日不在澳門,提交的請假文件均與事實不符,且發現不到任何工作佐證。證人又認為王顯娣知道即使不工作亦能獲得工資,相信她是知悉合謀騙薪犯罪。
昨日的庭審圍繞檢察院聘請王顯娣擔任顧問事宜展開審訊,檢察院在2005年至2006年期間,以專家的特別職位聘請王顯娣,並於2010至2014年以顧問身份再次聘用。證人於昨日庭上供稱,發現時任辦公室主任的案中第6被告黎建恩曾為王顯娣撰寫報讀科技大學碩士課程的推薦函,當中寫上“能夠完成上級指派的工作、善於思考、得到上級讚許”等評語,但王顯娣當時尚未入職;而在王顯娣第二次入職前,黎建恩在聘請建議書上撰寫其聘用理由為“本澳中英法律專才缺少,需要在外地輸入”,但相關資料顯示王顯娣只畢業於西南財經大學的兩年制國際經濟系課程,英語程度亦只有四級,水平屬於一般,至於其報稱曾任職的中澳法律事務中心則更是查無此處。
證人並指出,在王顯娣於檢察院使用的工作電腦中完全沒有發現其工作成果,只發現了10多份她的請假紀錄。辯方律師石立炘據此提問,如果王顯娣沒有工作,為何會製作請假文件?證人對此表示,王顯娣多次於辦公日不在澳門,更出現申報公幹日子與出入境不符、報銷交通費的目的地與公幹地點不符等問題,認為王顯娣“寫多錯多”,提交的文件均與事實不符,且發現不到任何工作佐證,對王顯娣的監管形同虛設。
至於王顯娣是否知悉合謀詐騙的薪酬、津貼及福利達420多萬元,證人稱王顯娣知道只要提交了相關文件,即使她不工作仍然能獲得工資,相信她是知悉犯罪。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