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繼續討論大廈共同部份管理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新文本建議若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按法律規定,或由法院委任聘請新的管理公司,原本由發展商聘請的原管理公司需於九十天內離場;若原管理公司主動離場則需六個月通知,若其中涉及任何賠償均由發展商負責。他稱,新文本同時建議已安裝的地鋪外牆的招牌廣告不須拆卸,即使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已召開會議議決。委員會下次會議將邀請政府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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