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證人:何超明兄為空殻公司老闆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昨續審何超明案九共犯案,廉署證人供稱,何超明的兄長何超信、姐夫李君本、商人黃國威和麥炎泰(四人為本案被告)分別由涉案空殻公司取得約一千萬、八百萬、三千萬和二千萬款項,後三人也會以不同方式把金錢過戶予何超信,顯示何超信為涉案公司的實際“老闆”。
證人首先剖析何涉創立犯罪集團的分工,指出麥炎泰和黃國威與何超信相識逾三十載,是麥炎泰促成何、黃的合作關係。黃、麥及他們的配偶分別成立十家涉案空殼公司,黃國威會負責與檢察院溝通,麥炎泰則會與黃共同簽署公司支票,相互監督。案發的十五年間,麥與涉案公司的電話交流頻繁,並非沒有參與公司運作。
裡應外合詐騙公帑
涉案公司職員林浩源(第四被告、前司法輔助廳長林伊娜弟),除了撰寫報價單外,也會負責與二判公司簽訂合同,證人認為林浩源對涉案公司的運作“一清二楚”,在團伙中任“執行者”;李君本在團伙中負責會計,屬於管理層;何超信則是“老闆”,會定期與黃、麥開會,五年內與涉案人和公司有五百多次通話紀錄。何超信也會參與公司的春茗和面試員工,多年來何超信由涉案公司取得的款項超過一千萬。當中李君本、黃國威、麥炎泰分別由涉案空殻公司取得約八百萬、三千萬和二千萬,三人也以不同方式合共過戶約八百萬予何超信。
廉署證人曾形容何超明裡應外合,合謀詐騙檢察院公帑。“裡應”中,案發時檢察長辦公室常以保安、機密為由直接判給,證人一一否定說法,指出檢察長辦公室前顧問陳家輝(第七被告)於二○○四年六月撰寫建議書,提議把清潔、滅蟲的服務判給涉案公司全興,理由為新公司有新設備,能更有效完成服務。但在陳家輝辦公室發現一份文件,當中列有不同涉案公司與二判公司名稱,更以數種顏色的螢光筆畫上涉案公司的加價增幅,質疑若要以保密為由,為何要讓其他公司“過河濕腳”。
換屆後批給金額降
同時顯示陳家輝會修改報價單,抬高金額再讓涉案公司承接判給,但過程中沒有決策權,只是聽從檢察長辦公室前主任黎建恩(第六被告)的意思,最後交到何超明批准。證人表示,在檢察院換屆後,有關批給的金額大幅下降。
被問及陳家輝、黎建恩的犯罪故意。證人總結表示,陳家輝“事無大小”都會通知上級黎建恩,在檢察院與涉案公司的交流中,何超明不可能跟足每個決定,認為陳家輝、黎建恩積極主動配合何超明的主意。
雖然無文件證明黎、陳有任何收取利益的紀錄,但在何超明離職前破格升遷黎建恩為顧問高級技術員,更引起一連串風波的事件中,認為黎、陳有為他人得益的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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