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選管會擬於下周約見涉及重複提名個案的相關人士,進一步作出了解,以查證有關人士是否對法律存有不了解的情況;根據刑法典,若有關人士在作出行為時並未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而就該錯誤是不可譴責時,其行為是無罪過的;但若發現有人士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則選管會將要求治安警察局作進一步調查。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舉行工作會議,討論了提名委員會成員重複簽名的問題及處理方式。選管會主席唐曉峰會後受訪時表示,選管會擬於下周約見涉及重複提名個案的相關人士,進一步作出了解,以查證有關人士是否對法律存有不了解的情況。對於早前提及的重複提名個案,選管會認為行為人可能涉及以未遂方式觸犯選舉法第150條(重複參選)及第144條的規定。同時,選管會注意到選舉法中有關重複參選的相關條文,在法律中文和葡文版本中所表達的意思有不相符的情況,唐曉峰指,按選管會的理解,葡文版本的意思較為正確。
唐曉峰表示,選管會過往沒有仔細斟酌選舉法的中葡文本進行對比,可能因法律存在差異,導致選民認知上存在錯誤,認為選管會在這個方面可以做得更好;他亦指,過往選管會未曾就同類個案進行處罰。至於是否要修改選舉法的中文版本,他表示,修法並非選管會的法定權限,但依照選舉法規定,選管會須於選舉後向行政長官提交總結報告,並提出需改善之建議,屆時將包括提議改善現時法律條文出現的問題。
對於上周發現涉及重複提名的兩宗個案,唐曉峰表示,選管會計劃於下周約見涉及個案的相關人士,進一步了解有關人士是否對法律存有不了解的情況,又或是否因法律中、葡文版本表述上的差異問題,而令選民出現認知上的錯誤。他補充,根據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有關人士在作出行為時並未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而就該錯誤是不可譴責時,其行為是無罪過的。但如果發現有人士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則選管會將要求治安警察局作進一步調查;若涉及冒簽或其他刑事犯罪,會追究刑事責任跟進處理。他指,若往後再有重複提名的個案出現,也會以同樣的處理方式跟進。
他重申,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相關規定,每名選民只可簽名支持組成一組提名委員會,此乃一項嚴肅行為,而非簡單應要求就作出簽署。選民如決定簽署支持組成某提名委員會,亦即代表其願意成為該有意參選組織的成員,以及隨後為該組織作出競選行為。因此,選民在作出提名前必須清晰考量,而相關人士在爭取提名時,也理應向選民清楚說明簽署提名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可能衍生的法律後果。
此外,有傳媒問及坊間傳言有人在社交媒體微信群組中“發紅包”,再向群組成員要求簽名支持組成提名委員會,懷疑存在賄選行為;唐曉峰表示,選管會已收到相關資訊,並與廉政公署進行了溝通,廉署將作進一步跟進,現階段尚未釐清事實,需加以調查印證再評論。他又提醒,按照選舉法規定,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承諾提供利益以換取提名,同樣屬賄選行為,如罪成,行賄人可被判最高五年徒刑,而收取利益人士最高可被判三年徒刑;強調簽署提名委員會是嚴肅行為,選民簽署即意味著願意成為將參選組織的成員和參與日後的競選宣傳工作,要求索取簽名的人士亦應解釋簽署的後果。
他又補充,現今資訊科技發達,任何人均難以作出全面監管,因此亦有賴市民向選管會或廉署舉報,提供資料;選管會一發現或收到懷疑違規情況,必定即時跟進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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