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大廈管理法案新文本建議,買方最多負責兩年管理費欠款,餘下由賣方負責。物業管理業商會理事長崔銘文認為,政府有關規定將增加管理公司追討欠款的難度,並建議物業買賣雙方交易時,要出示管理公司或大廈管理委員會發出有否欠款的證明。
崔銘文指出,現時本澳雖然有輕微案件民事法庭可以追討欠款,但相關的程序和手續比較複雜,亦需要大量文件才可以去追討,而民事法庭亦要反覆核實欠款證明,若管理公司因避免管理真空,以「無因管理」提供的短暫服務也較難獲認證。法庭在處理管理費欠款訴訟時,也會考慮服務質量的爭議,因此很多時候管理公司並不能夠追回應有的報酬。他認為欠款與服務質量是兩回事,應分開處理。他建議當局仿效香港,設置簡易的程序針對性處理欠交管理費,將欠款與服務質量分開處理,若業主堅持不交拖欠的管理費會就被「釘契」,在註冊處會有登記,所有人都可以輕易查到有關單位有拖欠管理費。
李靜儀亦認同新文本是增加追討管理費的程序,若要管理公司向買賣雙方都追討欠款的話,在實際操作上會更加困難。她認為,政府應向物管公司和業主會提供更多法律支援,協助以輕微民事案件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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