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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良冀與電訊公司簽訂合同時 應加入具有罰則條款及補償機制

2017-05-28 06:30
陳家良建議當與電訊公司簽訂合同時應加入具有不同指標性的罰則條款及補償機制.JPG

【本報訊】日前,澳門電訊宣布,向受4月斷網事件影響的互聯網客戶一次性互聯網月費退減措施,有關客戶可自動獲得四月互聯網月費15%的折扣退減。群力智庫副理事長陳家良認為是次措施展現出作為公用事業的服務提供者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第一步,然而有關退費方案市民只能無耐接受。他建議當局日後與電訊公司簽訂合同時,應加入具有不同指標性的罰則條款及補償機制,保障使用者權益。
陳家良表示,過往該營運商曾多次發生網絡故障,唯當局的處理方式較為消極,都是以行政方式個別處理,象徵式罰款了事,並沒有制度規範,或待該公司呈交事後報告,提供補償措施。他認為電訊服務作為公共事業,該公司每年純盈利能以億計算,其所承擔的社會及企業責任理應更多,但數次斷網事故,當局只是各賠了幾十萬懲罰金額,顯然屬九牛一毛,難起阻嚇作用,消費權益無法得到確實保障。因此,有關當局應釐定罰款準則,將營業額與罰款標準掛勾,從而增加電信商投入資源改進技術和設備的動力。同時,當局日後與電訊公司簽訂合同時,應先保障居民權利,尤其需加入具有不同指標性的罰則條款,以及相應的補償機制,例如透過通話費回贈,減免月費等措施,絕不能讓市民“俾錢買難受”。
現行的《電信綱要法》於2011年制訂,陳家良認為該法已落後,不能配合社會科技發展的監管及標準,有修改的逼切性,再加上本澳電訊業的發展欠缺長遠的發展規劃,有關部門任由電訊營運商自由制訂技術標準及市場容量,以低容量應對高用量牟利,令本澳電訊業發展落後。以4G制式為例,當年有關營業商遲遲不推4G,並以低技術、高收費出台,目前4G服務名義上“全覆蓋”,但仍有部分地方覆蓋不到或不穩定,有關部門並沒有檢測。因此,有關部門必須要正視相關問題,不能任由營運商無限牟利,應盡快修訂有關電信綱要法的法例,規劃澳門電訊業長遠的發展,制定監管指標及具指導性的功能意義,加強營運商的注意程度,以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