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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非法提供住宿

2017-05-28 06:35

    打擊非法提供住宿

    據傳媒報道,早前警方在氹仔某大廈單位查獲有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並帶走八名內地租客調查。當中有人供稱,以日租一百至數百元,透過友人到場租住床位。

    對於這類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除帶來治安、消防及衛生問題外,亦可對相鄰住戶的安寧生活構成影響。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人在無經營酒店場所的執照,在非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如住宅、商舖)向遊客提供住宿,即視為非法提供住宿,最高可被罰款八十萬元。

    法律同時規定,不論透過任何方式(如貼街招、派傳單),招攬他人入住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單位,同樣需要負上法律責任,最高亦可被罰款十萬元。

    提起非法提供住宿,有業主可能會有疑問,例如把自己的住宅單位向外地來澳旅遊親友提供住宿,又或把住宅單位出租給外地人,這些情況又是否屬於非法提供住宿呢?根據法律規定,假如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在入住前,已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而相互熟識,住宿者因而獲免費提供住宿,這種情況便不屬於違法。

    至於出租住宅單位方面,如果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彼此已經有穩定的租賃關係,且在被有關當局調查前已向財政局提交《房屋稅申報書》(M/4或M/4A格式),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

    要有效打擊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市民大衆的共同參與相當重要。如任何人發現懷疑有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均可致電旅遊局廿四小時熱線二八三三 · 三〇〇〇,齊心協力打擊違法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10號法律第2條和第10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