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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當局要挾令大陸進行輿論審判?

2017-05-29 04:34
  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公佈台灣居民李明哲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檢察機關批准,已於近日被湖南省安全機關依法逮捕之後,由於李明哲曾任民進黨中央黨部的黨工,因而民進黨中央跳將出來,由其發言人張志豪出面發表聲明,抨擊「大陸的有關部門以充滿爭議的處置方式,未公開任何事證,拒絕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通報我政府相關訊息,即逕自逮捕李明哲,」並指責這是「忽視人權的不當作為」,還提出所謂「三項嚴正要求」:包括要求大陸方面「應以文明法治國家的態度,公開所有證據資料及公開審理該案」,及「應盡速依循正當合法管道,與我政府密切聯繫與合作,協助家屬赴中探視」等。而原先較為低調的陸委會,可能在某些政治壓力之下,也高調了起來,照著民進黨中央的論調提出了相關的要求,,包括「儘速公布本案具體事證、儘速同意家屬進行探視、儘速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進行通報」等。
  民進黨的全名為「民主進步黨」。正如其黨名,是為了但反對當年國民黨政權的獨裁統治,爭取民主、自由和人權而成立的,其黨綱就處處體現了這種精神。而且,民進黨的老前輩,大多參加了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在高雄市舉行的紀念「國際人權日」的活動,他們組織群眾進行遊行及演講,訴求民主與自由,終結黨禁和戒嚴。現在,民進黨也已經兩度成為執政黨,就應當始終貫徹其「維護人權」的「初心」。但遺憾的是,民進黨對「人權」這回事,卻是有選擇性及功利性的,當為著其他的政治目的時,就可將之拋到太平洋去,而現在民進黨中央在對待李明哲的「司法人權」方面,就是以「抗議」大陸國家安全機關「未公開任何事證」為由,要挾大陸國家安全機關「公開所有證據資料」,要迫使其違背國際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司法保密」亦即「偵查不公開」的慣例,踐踏當事人不被「輿論審判」的司法人權。當年其標的之一是為爭取人權而成立的民進黨,自己掌權後,也就拋棄了人權,這未免是一大諷刺。
  實際上,民進黨第一次執政時,為了迂迴實現「加入聯合國」之目的,成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立法院」批准加入由聯合國制訂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兩項「國際人權公約」,企圖以此作為其「人權外交」的重要部署,力圖將台灣「重新納入國際人權體系」,並藉此為「參與聯合國」打開一個缺口。
  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司法人權方面,為保護當事人的司法人權,明確規定在法院審判之前,不能搞「輿論審判」,只有法院才有權對嫌犯或被告的犯罪事實予以公佈。但在台灣地區,為了強調所謂「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往往是當警方拘捕了犯罪嫌疑人,尚未待司法審判,甚至尚未待檢察機關是否作出起訴決定,各家媒體就繪影繪色地進行「輿論審判」,拋出一大堆真假難分的「案情」材料,造成亂象,對當事人造成很大的傷害。而現在,在李明哲案還在司法偵查的過程中,尚未起訴,更遑論法院審理,民進黨中央就要求大陸方面公佈所有的案情資料,這等於是要剝奪和踐踏李明哲的司法人權,在客觀上是要發動台灣媒體對李明哲進行「輿論審判」。
  民進黨中央是以「中國當局應以文明法治國家的態度」為籍口,要求大陸方面「公開所有證據資料」的。殊不知,大陸方面在李明哲案正式進入司法程序之前,未有公佈其案情,就是為了維護李明哲的司法人權,避免台灣媒體據此而對他進行「輿論審判」。想不到,整日價將「人權」掛在咀邊的民進黨當局,到了「有政治需要」時,就把不能進行含有「輿論審判」要素的司法人權,也踐踏在自己的腳底。
  實際上,中國大陸在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就一直在努力遵守和實踐這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所規範的各項內容。其中,條件已經基本成熟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向聯合國秘書處遞交了批准書。而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人權公約》方面,也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訟訴法》時,引進了其中的一些原則,包括「無罪推定」。而具體的做法之一,就是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在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前,不公佈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事實,以避免「輿論審判」,保護嫌疑人的司法人權及人格權。因此,大陸國家安全機關現在沒有公佈李明哲的案情材料,就正是為了保護李明哲的司法人權,這正是文明法治國家的應有態度。
  民進黨中央和陸委會都要求大陸方面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向台灣方面通報李明哲案的相關訊息。然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所規範的「合作範圍」,是指雙方都認定為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亦即: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五、其他刑事犯罪。也就是說,並不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實際上,在該協議的洽談過程中,台方就曾意圖將通報和「人道探視」延伸到涉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嫌犯,但最後都沒有堅持,因為協議是對等的,台灣方面也不願向大陸方面被指「共諜」等涉嫌人士提供類似的司法人道待遇。其實,大陸方面也很自覺地遵守相關協議,在台灣當局聲稱偵破某些「共諜案」時,就沒有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由,要求台灣方面公佈涉事人的「案情」。因此,民進黨中央要單方衝破這項規定的意圖就十分明顯,說不好其背後就有著台灣某些情治機構的影子。
  民進黨中央要求大陸方面「公開審理該案」,雖然是帶有情緒化的詞句,但卻反倒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大陸方面不如索性順風掛帆,到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時,對其中不涉及國家機密的部分,進行公開審理或電視現場直播,提出證據,以事實說話,全場透明。這就不但可以連消帶打,駁斥民進黨當局的讕言,而且也可以對經常往來兩岸的台灣民眾進行守法教育,有哪些違法行為是不能碰觸的,以避免觸犯法律。這就進一步明確,台灣居民前往大陸旅遊、探親及工作、學習,只要是遵守法律,是受到保護的。但對違法行為,尤其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法行為,則決不姑息。這是一條涇渭分明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