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首投族」敏兒為了更了解澳門的選舉法律制度,特意向「廉政園地」的I博士請教賄選的定義,今天他們繼續選舉的話題。
敏兒:I博士,上次你提到任何人向他人提供或承諾提供利益,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意向便屬賄選。但法律是否僅規範投票階段的賄選行為嗎?
I博士:當然不是。《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規定,親自或透過他人提供或承諾提供利益,以使自然人或法人按其意向組成或不組成提名委員會,亦會構成賄選罪。
敏兒:按你所說,如果在組成提名委員會階段,有人向我提供「著數」,例如以折扣優惠,甚至免費請我吃飯,然後叫我簽名支持他參選,如果我答應,就有可能觸犯賄選罪?
I博士:是的。2017年立法會選舉,目前已經進入組成提名委員會的階段,若有人在舉辦活動期間以任何方式向選民提供利益,促使選民成為某一提名委員會的成員,無論是活動的組織者,還是接受利益並簽署組成提名委員會表格的選民,都可能觸犯賄選罪。提供利益者,可被科處一年至八年徒刑;而索取或接受他人利益,則處最高三年徒刑。
敏兒:賄選是嚴重的刑事罪行,選民參與選舉活動時千萬不要因一時貪心,墮入賄選陷阱。
I博士:市民如果遇到賄選或其他選舉違法行為,可透過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與廉政公署共同推出的統一投訴熱線 2899 7733、網上投訴平台www.ecomplanit2017.gov.mo,或親臨廉政公署等途徑作出投訴舉報。
(廉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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