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建恩涉助他人獲不法利益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昨日續審何超明九共犯案,廉署調查人員稱,檢察長辦公室前主任黎建恩(第六被告)一早知悉商人黃國威(第一被告)與何超明的關係,以服務好、質量高為借口,把檢察院的服務判予涉案公司,認為黎建恩協助他人獲得不法利益。
何超明涉與團夥裡應外合,在檢察院工程及採購服務批給中賺取厚利。昨日庭審中,廉署證人就遠端監察服務、微縮攝影外判工作、購買及訂造、宣傳紀念品、LED顯示屏購買及保養、防彈玻璃檢測服務、搬運服務及公關服務批給作供。
微縮攝影外判工作中,證人指,涉案的判給次數為十九次,金額達四百○二萬元,分別由涉案公司“全興”、“開展”、“新創作”承接判給。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商人麥炎泰(第二被告)的配偶成立“全興”,同年四月二十九日,檢察長辦公室綜合管理組前職務主管陳家輝(第七被告)即撰寫報告書建議微縮工作外判。
未能提供專業服務
同年六月二十八日,陳家輝再撰寫建議書把工作直接判給“全興”,理由為已對公司作審查,“全興”無論在人手和規模都符合規定,黎建恩當時在每頁文件均有簡簽,認為黎建恩有認真審閱文件。據文件顯示,在陳家輝撰寫報告書的日期前,“全興”沒有任何員工的登記資料,公司的商業登記一直只有清潔和裝修服務,涉案公司根本沒有足夠人手提供建議書所述的專業服務。
關於遠端監察服務,相關工作要有專人二十四小時監控,並透過專線將影像傳送至治安警察局,經營受到私人保安業務法規範。證人指,涉案的承批公司無相關保安經驗,只能提供一般的閉路電視服務,服務雖然較對上一家承接相同工作的公司少,但收取的價金反而高於原有公司。
控方問,黎建恩是否知悉已經轉換了承批公司?廉署證人供稱,在二○一三年的遠端監察服務中,前職務主管陳家輝在二○一二年底,撰寫翌年常規性開支表中,已把服務預定由涉案公司承接,證人展示遠端監察的建議書,當中有人寫上“要了解有關公司,保安公司要把影像連接到治安警察局”,黎建恩在每頁文件有簡簽,相關建議書最後由陳家輝核實、黎建恩同意,反映二人充分了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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