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法律相關責任不會自動轉嫁新業主
律師:管理費“隨物移轉”爭議更多
【本報消息】舊業主積欠的管理費由新業主負擔存在不少爭議,律師李煥江對管理費“隨物移轉”有所保留,認為現正在立法會二常會討論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有關內容,應更多保障新業主對所涉債權債務的爭議權等問題,否則日後爭議或更多,甚至影響正常交易。
欠費舊業主負責
李煥江指出,現行法律沒有要求新業主負擔舊業主積欠的管理費,嚴格來說,各期間的管理費原則上應由相關期間的業主負責。
關於律師或公證員能否在樓宇買賣時,核實“上一手”是否存在欠管理費、水電費等情況?他表示積欠管理費相關金額時有爭議,甚或涉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不是公證員或律師能簡單核實。而各地分層所有權制度、做契和登記制度也不盡相同,不能照搬其他地方的制度。
他指出,從物權理論上將“管理費”定為“屬物債權”,但因現行法律上有關責任不會自動轉給取得人,故不具有隨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的“流動屬物債權”特徵,不管舊業主所積欠的管理費有多少年,亦不會自動轉給新業主。
潛在爭議牽涉多
對於草案文本套用“流動屬物債權”概念,新增“分層建築物負擔的隨物移轉”的規定,他認為除非新法案能給予更合理解釋,包括如何保障新業主對所涉債權債務的爭議權、當登記單據與最後確定的債權金額或債權主體有爭議或差異時如何解決、如何解決可能因此而引起的各種潛在爭議、之前債務所涉債權人或債務人可能涉及多個主體等問題,否則很可能會引起更多不必要爭議,乃至可能影響正常交易進行、交易時間和負擔等。
他表示,法律上法院才是最終能確定是否存在拖欠、拖欠具體金額和有關權利和責任主體,在實踐中,這些方面均可能存在爭議,且法院的最後裁判亦未必與請求相符。認為若這些問題不能解決,並反而增加更多爭議時,相信非立法者希望所見,若維持現有文本內容,無論是設多少年的連帶責任,他個人對法案相關內容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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